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财政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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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
财政部令第26号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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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财会从业资格管理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式废止,规范财会人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申请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方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俗称单位)从事下述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财会从业资格:
(一)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经理人员); #
(二)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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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控;
(四)资本、基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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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支出、债权债权核算; #
(六)薪资、成本开销、财务成果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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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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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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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财会报告编制; #
(十)财会机构内财会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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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录用)不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 #
不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不得出席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任命,不得申请取得财会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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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财会从业资格的管理。 #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财会从业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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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公路系统的财会从业资格的管理。 #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和美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份别负责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财会从业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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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会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推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机制。 #
第八条申请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
(一)违反财会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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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道德质量;
(三)具有财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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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非法情形,被依法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注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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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蓄意收缴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挪用、挪用公款,职务毁坏等与财会职务有关的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出席财会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则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第九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课目为:财经法规与财会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财会电算化(或则珠心算三级)。 #
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并曝光。 #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认可的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财会类专业文凭(或学位)的,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财会基础、初级财会电算化(或则珠心算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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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财会类专业包括: #
(一)财会学; #
(二)财会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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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财会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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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管理; #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和美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经理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推行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的下述事项:
(一)起草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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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行考试考务工作; #
(四)监督检测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经理单位应该发布财会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报考方法、考试课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于考试结束后30欧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计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管理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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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会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财会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地方财政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经理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市级以上地方财政部委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颁授权限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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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时,必须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述材料: #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二)有效身分护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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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同一底片一寸两寸护照照两张。 #
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财会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文凭或学位证书原件(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市民及外国住户的文凭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总监部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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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方式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规定方式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当场或则5欧盘一次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则不予受理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必须出示书面证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鉴。
第十六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必须当场做出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欧盘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欧盘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必须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必须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欧盘向申请人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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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款式和编号规则。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经理单位负责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授,并于年度终了后30欧盘将上年度财会从业资格证书颁授状况报财政部备案。 #
第十九条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财会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
第三章财会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业务素养和财会职业道德水平。 #
持证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起草并发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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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经理单位负责起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轮训规划并组织推行。 #
第二十二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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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推行注册登记机制。
持证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自从事财会工作之日起90欧盘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式废止,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财会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委、系统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财会工作岗位少于6个月的,必须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必须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欧盘,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财会工作的证明,代办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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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在不同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财会工作的,必须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调出手续;并自代办调出手续之日起90欧盘,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财会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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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推行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述信息: #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状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财会工作状况; #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四)持证人员遭到嘉奖奖励状况; #
(五)持证人员因违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和财会职业道德被罚款状况。
持证人员的文凭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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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将申请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和代办财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还要递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必须置放于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
第二十七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对下述状况推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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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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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证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机制状况; #
(三)持证人员违反财会职业道德状况; #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推行监督检测时,持证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该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对举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轮训市场,确保轮训品质。 #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遵守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揭发,财会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查证、处理,并为控告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