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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通知

2023-07-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会计〔2022〕136号 #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大队、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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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我市财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财会人员业务素养水平,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23〕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的通告》(京会计〔2023〕190号),现将今年上海地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

一、参加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财会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财会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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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中级、高级和正初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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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备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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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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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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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

4.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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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成果(政府决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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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财会报告(预算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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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会监督; #

8.财会机构内财会档案管理; #

9.其他财会工作。 #

兼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经理人员)、总财会师(财务主管)的人员,属于财会人员。 #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方式 #

(一)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继续教育选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必须适应财会工作要求和特征。 #

公需课目包括财会人员必须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

专业课目包括财会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必须把握的财务财会、管理财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变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企业准则机制、政府财会准则机制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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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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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告通知”的社会轮训机构进行网路或则面讲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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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具有轮训条件的市、区专员部委(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轮训学习; #

3.出席财政部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开展的各种财会专业及公需课目相关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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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财会人员知识大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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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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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

本市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财会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超过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超过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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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曾经年度,也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

今年度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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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符合条件并公示在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轮训机构或则用人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出席网课继续教育的,每次折算10学分;出席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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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财会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出席全省地税师考试,通过《财务与财会》科目的;出席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曾经财会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

(三)出席上海市财会专业中级、正初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曾经财会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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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财会类专业大会,每次折算为10学分。 #

(五)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本科以上财会类专业文凭(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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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档财会人才培养安装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

(七)独立承当财政部委或行业组织(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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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的,每页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页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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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独立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的,每本财会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财会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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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选用以下形式: #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举办的继续教育2023北京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时间,由用人单位或财会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委申请在财会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财会人员自行登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递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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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市、区财政部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组织的相关大会、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委登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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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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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会人员信息采集和举行财会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告》(京会计〔2023〕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陆上海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财会人员信息采集。 #

(二)早已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财会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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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证号和相机号未在其他部委系统注册过的财会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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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分证已在其他部委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出认证平台的财会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委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

3.身分证未注册过,但相机号已在其他部委系统注册过的财会人员,还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

财会人员若未能正常登陆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8:00)。 #

财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工作日:9:00—17:00)。 #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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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询2023年曾经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财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陆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23年曾经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

(二)查询2023-2023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财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陆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分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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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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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状况,应该作为委任财会专业技术职务或则报送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例:2022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将初审2023年、今年三年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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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新政文件和用户操作手册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新政文件公布”中,可供总监部委、培训机构和财会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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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应在国管局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应尽早调入上海市财会人员管理系统出席继续教育。 #

(四)原在上海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份工作的财会人员,应在外省份工作地出席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份工作,现已调入上海市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应尽早调入上海市财会人员管理系统出席继续教育。 #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初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2023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并成功导出财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上海市中级、正初级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财会人员可通过递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省注册财会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财会人员可通过递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近日折算上年学分。 #

(六)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告》(会计〔2023〕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财会从业资格(财会证)认定。县级财政部委不再组织财会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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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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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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