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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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解读一、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三十次大会决定: #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作出更改 #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更改为:“(四)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2.将第三十八条更改为:“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从事财会工作所须要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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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经理人员)的,必须具有财会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则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
“本法所称财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委规定。” #
3.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则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财会工作”。 #
删掉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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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更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5.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财会人员,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财会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更改 #
删掉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备美国财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依法进行财会核算”。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5日起实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修改后的相关条款及更改前后对照(自2023年11月5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委对各单位的下述状况施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财会凭证; #
(二)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和其他财会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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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会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财会体制的规定; #
(四)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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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修改前】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施行监督,发觉重大违规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委及其抽调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必须予以支持。 #
【修改后】第三十八条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事财会工作所须要的专业能力。 #
兼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经理人员)的,必须具有财会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则从事财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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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财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委规定。
【修改前】第三十八条?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兼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经理人员)的,除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有财会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则从事财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财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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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蓄意收缴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逃税,贪污公款2023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职务毁坏等与财会职务有关的非法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财会工作。 #
【修改前】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做假账,隐匿或则蓄意收缴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逃税,贪污公款,职务毁坏等与财会职务有关的非法行为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则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遵守本法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勒令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2023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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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依法设置财会凭证的;
(二)私设财会凭证的; #
(三)未依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收据或则填制、取得的原始收据不符合规定的; #
(四)以未经初审的财会收据为根据登记财会凭证或则登记财会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五)随便变更财会处理办法的;
(六)向不同的财会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财会报告编制根据不一致的;
(七)未依照规定使用财会记录文字或则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依照规定保管财会资料,使得财会资料损毁、灭失的;
(九)未依照规定确立并推行单位内部财会监督机制或则抵制依法施行的监督或则不如实提供有关财会资料及有关状况的; #
(十)任用财会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财会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修改后】 #
财会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修改前】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罚款另有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申领。 #
第四十三条?编造、变造财会收据、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财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给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其中的财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修改后】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给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财会人员,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修改前】 #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则蓄意收缴依法必须保存的财会收据、会计凭证、财务财会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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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给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其中的财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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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给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则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免职直到解雇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财会人员,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注销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修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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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2023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三十次大会上 #
国务院法治办地委校长、副校长袁曙宏 #
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牵涉法律规定的更改 #
财会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委推行的财会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现在牵涉财会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差,财会人员可以通过出席其他财会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轮训、学历教育等方法来增加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财会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财会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更改。同时,对海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海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必须聘任具备美国财会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财会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更改。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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