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工作的
各财会师事务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推动注册财会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30号)精神,按照持续强化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全国财会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举行2023年注册财会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自查范围
截止本通告印发之日,依法在云南省成立并举办注册财会师业务的事务所(含分所)及其所属的全体注册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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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内容
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法》《注册财会师注册方法》(财政部令第99号)的有关规定,自查是否存在将资格挂靠在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已不符合任职资格(注册条件)的注册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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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查工作要求 #
(一)增加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
各事务所必须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减少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举办本事务所注册财会师挂名执业行为暨任职资格自查2023会计从业资格成绩表,促使事务所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
(二)事务所自查、处理与报告 #
1.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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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务所必须于4月20近日,认真核查是否存在挂名执业、非专职执业、已辞职、已自行停止执行注册财会师业务满1年、受到民事罚款、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或则已逝世等情形的注册财会师。 #
2.处理 #
各事务所必须于4月24近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具备以上情形的注册财会师代办吊销手续。
3.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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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务所必须于4月27近日,将自查与处理状况整理成报告表(附件),按属地原则报献给市注协(含电子版与加盖私章的纸质版);经自查没有以上情形的事务所,也必须向市注协申报报告表。各事务所对报告表的真实性负责。 #
四、注意事项
(一)对经自查且已按相关规定对不再具有任职资格的注册财会师做出相应处理的事务所,以及已主动递交吊销注册申请的有关注册财会师,省注协将不列入行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
(二)省注协将根据《注册财会师注册方法》规定,对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财会师依法吊销注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省、市两级注协检测发觉或经举报核查的遵守行业诚信原则的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列入行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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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市两级注协将结合全国2023年注册财会师任职资格检测工作持续治理注册财会师挂名执业行为2023会计从业资格成绩表,并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单位、电话、电子邮箱信息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