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强化对泄露投资者信息行为的惩戒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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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加强对泄漏投资者信息行为的惩戒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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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5月15日,广东证监局对某券商期货营业部从业人员李某开出罚款,事由是李某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据悉的某投资者帐户信息泄漏给别人,证监局决定采取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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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从业人员窃取顾客信息,或非个案。几年前,笔者有个同学开通两融业务、港股通以后,各地投资公司的电话蜂拥而来,同学不胜其烦,有相当一段时间搞得电话都不敢接了。很显著,同学在券商开户所留下的联系电话号码等信息,或许被泄漏或被出售了。 #
在券商从业人员看来,把资金名气比较雄厚的顾客信息泄漏给别人,并不是何种大不了的事情,但正如前面所述2023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什么用,顾客被恐吓电话所困,看到外省电话就未接,也或许把正常的商业、亲朋好友的电话遗漏了。毕竟,万一信息落到不良分子手中,这种人也可能对顾客使出联通勒索等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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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选择券商作为交易中介,券商与顾客之间存在信托关系,券商对顾客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为顾客信息保密,是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良知。《证券法》第41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买卖、提供或则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漏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过,《证券法》没有规定遵守该条款的行政罚款举措。 #
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为顾客信息保密,要求其在未经顾客同意之前,不可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组织与个人提供顾客信息(不仅为了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券商从业人员窃取顾客开户信息、账户信息的状况,这种信息或许显露顾客财产名气等隐私,被其他机构适于开拓新的顾客资源,或造成其他投资者采取随大流、打压股价等相应熊市操作。
加强对泄漏投资者信息行为的惩戒很有必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第26条规定了不得从事的行为,第十款为“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严禁的其他行为”,非法窃取顾客信息应属该款。《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抽调机构可采取限期改正、监管交谈、出具警示函等举措;本案四川证监局主要按照《办法》对李某出示警示函。 #
值得留意的是,《办法》第54条规定,假如遵守本方法规定且情节严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举措或则罚则的,可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20亿元以下罚金。笔者觉得,《证券法》对泄漏顾客信息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罚则,证监部委可根据《办法》第54条,处以一定行政罚款,加强惩戒威慑力度。 #
投资者信息被券商从业人员窃取,招致投资广告电话恐吓轰炸,明明觉得二者存在关联,但自己却难掏出证据,投资者怎样维权也值得探讨。投资者没有调查权,发生疑似信息被券商泄漏的行为,可向证监部委举报,证监部委对投资者反映比较集中的券商,可以根据《证券公司检测方法》,采取现场检测等手段,有针对性检测顾客信息保密体制落实等状况,发觉违规违法行为2023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什么用,给予相应行政监管举措、甚至行政罚款。 #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证监部委认定券商工作人员窃取顾客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后,顾客可以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侵害隐私权等为由,向高院提起刑事赔款仲裁。通常隐私权的索赔范围包括“对被害人遭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付;对被害人因隐私权遭到侵犯而形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赔付”两部份。投资者举起法律装备捍卫自身权益,让泄漏偷运顾客信息的人员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
券商从业人员窃取偷运顾客信息,并且或许构成犯罪。民法第253条对于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转让或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非常严重的,分别规定了刑责。另外第219条还对侵害商业秘密罪作了规定,券商从业人员窃取顾客信息涉嫌违犯该罪。有关各方也要留意追究券商从业人员或许应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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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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