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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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使生物质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运用,制订本法。 #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水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预防活动。 #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预防,推行防治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预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控技术。 #
国家支持举办放射性污染预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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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放射性污染预防工作列入环境保护规划。 #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预防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预防的有关状况和科学知识。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导致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控告和控诉。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控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对全省放射性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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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预防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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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依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订。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总监部委联合公布。 #
第十条国家推行放射性污染检测机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组织环境检测网路,对放射性污染施行检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讯息,紧密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运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预防进行监督检测。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同级其他有关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讯息,紧密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运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预防进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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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时,必须出具护照。被检测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测人员必须为被检测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牵涉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测时,应该遵循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申领有关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运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预防,接受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其他有关部委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引起的放射性污染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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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运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与防护举措,防治发生或许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各种车祸,防止放射性污染害处。
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运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举措。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预防的专业人员施行资格管理体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检测工作的机构推行资质管理体制。 #
第十五条货运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必须采取有效举措,避免放射性污染。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必须设置显著的放射性标志和英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货运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必须设置显著的放射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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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富含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
使用伴生放射性尾矿和富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大理石做建筑和家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同位素控制标准。 #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预防 #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审批手续。在申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委不得申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
第十九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发放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代办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
核设施运营单位发放有关许可证或则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申请发放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代办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委不得颁授许可证和代办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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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初验;初验合格的,主体安装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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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选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指定的英国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该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同位素数量推行检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报告检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推行监督性检测,并按照还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施行检测。监督性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由财政决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该推行建立安全保卫机制,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经侦部委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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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根据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拟定核车祸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打算。 #
出现核车祸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立刻采取有效的应急举措控制车祸,并向核设施总监部委和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卫生行政部委、公安部委以及其他有关部委报告。 #
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行建立核车祸应急机制。 #
核设施总监部委、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卫生行政部委、公安部委以及其他有关部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车祸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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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民解放军和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执委会的有关规定在核车祸应急中施行有效的增援。 #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制订核设施退役计划。 #
核设施的退役成本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成本必须预提,纳入投资概算或则生产费用。核设施的退役成本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成本的提取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价格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核设施总监部委规定。 #
第四章核技术运用的放射性污染预防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有关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发放许可证,代办登记手续。 #
出售、进口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武器有放射性核素的仪表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有关放射性核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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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核素和加快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在申请发放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委不得颁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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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行放射性核素备案机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条改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202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初验;初验合格的,主体安装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则使用。 #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核素必须单独储存,不得与可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储存,其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露的安全防护举措,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核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规定对其形成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搜集、包装、贮存。 #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规定回收和运用废弃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规定将废弃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则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的单位。 #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必须推行建立安全保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订必要的车祸应急举措。发生放射源遗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车祸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刻采取应急举措,并向经侦部委、卫生行政部委和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报告。 #
经侦部委、卫生行政部委和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接到放射源遗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车祸报告后,必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刻组织采取有效举措,避免放射性污染漫延,降低车祸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有关状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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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的放射性污染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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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开发运用或则关掉铀(钍)矿的单位,必须在申请发放采矿许可证或则代办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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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运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必须在申请发放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 #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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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初验;初验合格的,主体安装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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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运用单位应该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推行检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报告检测结果。 #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过程中形成的炉渣,必须建造矿渣库进行储存、处置;建造的灰渣库必须符合放射性污染预防的要求。 #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运用单位应该制订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成本由国家财政决算安排。 #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技术运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运用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运用原材料,辅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形成量。 #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液,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 #
第四十一条形成放射性废水、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放射性废水、废液,必须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申请放射性同位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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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形成放射性废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料进行处理或则储存。 #
形成放射性废料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预防标准的放射性废料,应当选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规定的排放模式。 #
严禁运用渗井、渗坑、天然节理、溶洞或则国家严禁的其他模式排放放射性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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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推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推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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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放射性固体废物根据前款规定处置。 #
严禁在河道湖泊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总监部委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按照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还要202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举措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形成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规定,对其形成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当处置成本。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成本缴纳和使用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价格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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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成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储存、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取得许可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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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未经许可或则不根据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储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
严禁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则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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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严禁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键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