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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1-01-26

2023-04-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公布日期2011-01-26 #

施行日期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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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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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订 #

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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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确立并严苛推行城市白线管理机制,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造就良好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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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方法所称城市白线,是指城市各种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方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成立的直辖市、市、镇。 #

第三条 #

城市白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20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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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负责全省城市白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白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总监部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白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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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总监部委必须紧密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份,必须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种绿地的控制原则,根据规定标确切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白线。 #

第六条 #

控制性具体规划必须提出不同类别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详细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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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修筑性具体规划必须按照控制性具体规划,明晰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则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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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白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细则》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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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城市白线要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白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白线管理、对遵守城市白线管理行为进行揭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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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白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荒地等,应当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一条 #

城市白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委不得违背规定,批准在城市白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则其他特殊状况,还要临时占用城市白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白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责令迁入。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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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货场、排放废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最近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剖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给予严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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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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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种建设安装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安装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初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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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总监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对城市白线的控制和推行状况进行检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总监部委报告。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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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白线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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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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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方法规定,私自改变城市白线内农地用途、占用或则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总监部委20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细则》的有关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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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遵守本方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货场、排放废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导致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总监部委限期改正,并处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罚单。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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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本方法规定,在早已划定的城市白线范围内遵守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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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机制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白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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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

必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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