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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

2023-04-1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五章监督检测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依法对下述事项施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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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状况; #

(二)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向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备案事项的报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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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的执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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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会师事务所的风险和品质控制机制; #

(五)财会师事务所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状况;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测事项。 #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依法对财会师事务所推行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测。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在举行检测过程中,可以按照工作还要,录用一定数目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测。 #

第四十五条在施行监督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必须严苛违反财政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 #

(一)必须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法律根据充分的状况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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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索要或则收受赃物,不得攫取其他利益; #

(三)对检测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必须强化对县级财政部委监督、指导注册财会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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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委必须根据财政部要求推行信息报告机制,对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发生的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结合财会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状况,分类确定对财会师事务所施行监督检测的频次和方法,推行定期轮查机制和随机抽验机制。 #

对财会师事务所存在执业品质低下、总分所管理薄弱、低价恶性竞争情形的,列为重点检测对象,推行严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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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不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时,必须在20欧盘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勒令其在60欧盘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或则整改届满尚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撤消执业许可并进行公告。 #

第四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在出示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欧盘,通过财政财会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财会师、审计意见、审计计费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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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从事新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公司、债券公开交易的公司、证券及证券经营机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必须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30欧盘,通过财政财会行业管理系统公告业务类别及项目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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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可以对财会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测,或则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测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实。 #

调取的有关材料必须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及时送还并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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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在施行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要求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说明有关状况,调取财会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对有关状况。 #

第五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应当接受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英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抵制、阻挠、逃避检测,不得虚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财会师事务所或则注册财会师有显著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征兆的,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五十三条对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的违规违法行为,财政部和县级财政部委依法做出行政罚款决定的,必须在行政抗诉、行政仲裁届满后10个工作欧盘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财会行业管理系统,并及时给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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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于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财政财会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申报下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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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

(二)上年度经营状况; #

(三)内部整治及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状况说明; #

(四)财会师事务所因为执行业务牵涉法律仲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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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与海外财会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则业务合作关系的,还必须申报相关信息,说明上年度与海外财会师事务所、境外财会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则联系所合作举办业务的状况。 #

财会师事务所在海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则成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同时申报相关信息。 #

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必须将该分所有关材料申报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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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县级财政部委收到财会师事务所根据本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报的材料后,必须对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状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 #

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将保持成立条件的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进行公告。 #

第五十六条财会师事务所未按本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报备的,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对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视约谈和缴纳报备材料状况组织实地检测。 #

第五十七条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执行审计业务,遇见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抵制出具备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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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则不当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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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蓄意不提供有关财会资料和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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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使得其开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财会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叙述的。 #

第五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执行审计业务出示报告时202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财会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排斥,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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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财会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给予隐瞒或则作不实的报告; #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财会处理会造成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形成重大误会,而不予指明; #

(四)明知委托人的财会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财会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必须晓得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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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应当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在推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查证的审计证据为根据,产生审计意见,出示审计报告,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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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状况下出示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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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根据相似的审计证据出示不同推论的审计报告; #

(三)隐瞒审计中发觉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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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施行严苛的逐项初审机制,未按规定员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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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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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保持方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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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八)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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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注册财会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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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执行审计业务其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不得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时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

(二)索要、收受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报酬或则其他赃物,或则运用执行业务之便,攫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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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委托催缴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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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容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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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财会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拉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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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六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分所未取得财政部委批准的执业许可; #

(二)对分所的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未施行统一管理的; #

(三)向县级以上财政部委提供虚假材料或则不及晚报送相关材料; #

(四)雇佣正在其他财会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财会师,或容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则明知本所的注册财会师在其他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阻止; #

(五)容许本所注册财会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则明知本所注册财会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薪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阻止; #

(六)冒充其他单位名义举办业务; #

(七)容许其他单位或则个人以本所名义举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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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取逼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业务,或通过网路平台或其他媒介售卖注册财会师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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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举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

(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财会师事务所的审批,增强对财会师事务所的监督,推动注册财会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法》及相关法律,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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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委)监督管理财会师事务所,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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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财政部委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本方法规定审批和监督财会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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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违背职业道德,依照执业准则、规则。 #

第五条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财会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第二章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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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财会师事务所可以选用合伙或则有限责任公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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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

(二)有合伙人共同起草的书面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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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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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第八条申请特殊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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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15名以上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 #

(二)有60名以上的注册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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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合伙人共同起草的书面合伙合同; #

(四)有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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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选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方式的财会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则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蓄意或则重大过错致使财会师事务所欠款的,必须承当无限责任或则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财会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蓄意或则重大过错导致的财会师事务所债权以及财会师事务所的其他债权,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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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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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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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定数目的专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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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不多于人民币30亿元的注册资本; #

(四)有股东共同起草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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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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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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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股东兼任。 #

第十条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的股东,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

(一)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 #

(二)成为合伙人或则股东前3年内没有由于执业行为遭到行政罚款或县级以上注册财会师商会的公开指责; #

(三)有取得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后近期连续5年或自首次取得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后累计10年在财会师事务所从事注册财会师业务的经历,其中近期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财会师事务所的经历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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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为合伙人或则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前3年内没有因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申请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县级财政部委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则撤消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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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境内有固定居所,其中每年在境内永居不超过6个月,且已在境内连续永居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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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行政罚款、刑事罚款而被撤消、吊销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自首次取得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后累计10年在财会师事务所从事注册财会师业务的经历”的规定。 #

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还必须满足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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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虽不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但具备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法定执业资格或则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合同约定,可以兼任特殊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兼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财会师事务所推行控制。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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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为新上市公司(含首次公开发行期货的公司,下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公司、债券公开交易的公司、证券及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选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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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首次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公司或机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和签字注册财会师必须具备兼任5个以上上述公司或机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签字注册财会师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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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述公司或机构的控股股东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遴选财会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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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必须成立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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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 #

(二)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三)具备代表财会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合同追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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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美国国籍。 #

财会师事务所中属于境内村民的合伙人在经营管理决策中的表决权不得高于5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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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注册财会师在成为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则股东之前,牵涉执业关系转移的,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财会师商会(以下简称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补办完从原财会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合同或则章程的规定申领完清偿或则股权出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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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财会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或则全体股东自代办建成商登记手续后30欧盘,向登记地所属的县级财政部委提出申请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未取得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举办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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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必须向县级财政部委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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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 #

(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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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商登记证书打印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公商登记证明材料); #

(五)书面合伙合同或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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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本方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有效证明(适用于海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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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财会师事务所的202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还必须递交合并合同或则分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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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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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委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必须依照下述程序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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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有关打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必须当场或则在5欧盘一次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方式,或则申请人根据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受理。受理申请或则不予受理申请,必须向申请人出示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收据。 #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财会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则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状况给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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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欧盘做出批准或则不予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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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出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必须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欧盘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给予公告。批准文件中必须载明下述事项: #

1.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方式; #

2.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的姓名; #

3.财会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4.财会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 #

5.财会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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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委下达的批准文件必须抄送所在地的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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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委做出不予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必须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欧盘书面通告申请人。书面通告中必须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 #

申请人执业许可申请未予批准的,若企业主体继续存续,必须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通告之日起20欧盘代办公商变更登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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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委做出批准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必须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欧盘将批准文件连同下述材料申报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 #

(一)批准成立财会师事务所有关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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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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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觉批准不当的,必须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欧盘书面通告县级财政部委再次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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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财会师事务所,根据本方法成立财会师事务所有关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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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放置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

第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必须自财会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欧盘代办完转到该财会师事务所的手续。 #

注册财会师在未申领完转到手续曾经,不得在新成立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 #

第二十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申领职业责任寿险或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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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业务的财会师事务所申领职业责任寿险,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

第三章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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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方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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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成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品质和债权承当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财会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必须自代办完分支机构公商登记手续后30欧盘,向分所登记地所属的县级财政部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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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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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3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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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财会师人数(不包括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财会师)不高于50名; #

(三)申请成立分所前3年内该财会师事务所没有由于执业行为遭到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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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或则分立新设的财会师事务所申请成立分所的,其取得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时间可以合并或则分立前财会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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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业务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财会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划成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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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财会师事务所申请分所的执业许可,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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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所负责人为财会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并具备注册财会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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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码有5名注册财会师(含分所负责人),注册财会师的注册关系应转到分所所在地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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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第二十六条分所的名称必须选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分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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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财会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必须向分所登记地所属的县级财政部委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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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

(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或则股东会做出的成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总所和申请执业证书的分所分别填写); #

(四)财会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适用于跨省级行政区划成立分所); #

(五)分支机构公商登记证明材料; #

(六)财会师事务所对其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达成,并加盖财会师事务所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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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县级财政部委批准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申领。 #

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自受理分所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20欧盘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必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财会师商会。 #

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成立分所的,批准分所执业许可的县级财政部委还必须将批准文件抄送财会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及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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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委做出不予批准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必须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欧盘书面通告申请人。书面通告中必须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的权力。财会师事务所必须自收到不予批准通告之日起20欧盘代办有关分支机构的撤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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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会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

第二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发生下述事项之一的,必须自代办建成商变更之日起20欧盘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

(一)变更财会师事务所名称、经营场所(在市级行政区划内)、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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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合伙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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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有限责任财会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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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或则吊销已成立的分所,必须自代办建成商变更之日起20欧盘同时向财会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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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申报下述备案材料: #

(一)财会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状况表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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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后的状况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及其成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必须同时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递交公商登记证明材料,交回原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原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财会师事务所吊销已成立的分所,必须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县级财政部委申报财会师事务所吊销分所状况表,并交回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县级财政部委收到财会师事务所吊销分所状况表或则换发执业证书后,必须将有关状况给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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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则分立存续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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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必须自代办完迁往地公商登记手续后15欧盘,向迁入、迁入地县级财政部委进行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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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财会师事务所向迁入地县级财政部委备案时,必须递交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备案表一式两份和迁往地的公商登记证明材料,交回原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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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迁入地县级财政部委备案的,迁入地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自发觉之日起15欧盘公布原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失效的公告,同时抄送县级注册财会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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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财会师事务所向迁往地县级财政部委备案时,必须递交下述材料: #

(一)经迁入地县级财政部委签章确认的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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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则股东状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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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财会师状况汇总表; #

(四)迁往地的公商登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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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财会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且持续保持成立条件的,迁往地县级财政部委必须自收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后10欧盘领取新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给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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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往地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在领取新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30欧盘与迁入地的县级财政部委代办该财会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送手续,并将迁移状况申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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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财会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必须自取得迁往地县级财政部委领取的新的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向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交回原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县级财政部委必须为其换发新的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第三十八条县级财政部委必须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成立财会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应当递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时限给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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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交回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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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合同或则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

(二)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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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并或则分立解散; #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

(五)被依法吊销、撤销或则注销营业执照; #

(六)被依法撤消或则撤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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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决定不再从事注册财会师业务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中止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财会师事务所发生本方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必须分别向财会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委备案,申报财会师事务所中止状况表,同时交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交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不再存续的,必须依法代办公商吊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必须亲本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10欧盘,代办公商登记变更,不得在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

第四十一条县级财政部委收到财会师事务所申报的财会师事务所中止状况表并收回财会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则财会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必须将财会师事务所或则分所中止的有关状况给予公告,同时通告公商行政管理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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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在接受县级以上财政部委监督检测其间,暂停办理变更和中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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