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决定对林慧敏处以吊销执业许可证书证书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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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财会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因非法均被注销资格--违规行为情节非常严重
核心: #
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不在所里专职执业,但容许别人以林慧敏的名义执行业务。今年至今年,正鉴所共出示了49份非由林慧敏审计但以林慧敏名义出示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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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北京市财政执委会决定对正鉴所处以注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罚款。
林慧敏于今年7月起被核准为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在作为合伙人其间常年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2023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在今年和今年其间容许非注册财会师以林慧敏的名义分别出示了39份和10份审计报告,且林慧敏均未参与该49份报告的业务活动。 #
结果:北京市财政执委会决定对林慧敏处以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的行政罚款。 #
上海市财政执委会行政罚款决定书(正鉴所) #
深财书〔2022〕129号 #
当事人:北京正鉴财会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北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宝源路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3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委举办今年度财会监督检测工作的通告》(财监〔2022〕6号)要求,我指派出检测组对北京正鉴财会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测。经调查的非法事实及做出的行政罚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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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调查的非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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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不在所里专职执业,但容许别人以林慧敏的名义执行业务。今年至今年,正鉴所共出示了49份非由林慧敏审计但以林慧敏名义出示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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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鉴所林慧敏违背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册财会师不得有下述行为:(六)容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之规定,我委已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委对注册财会师处以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金,扣押非法所得,并勒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之规定对林慧敏做出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的行政罚款。因为林慧敏的上述非法行为情节非常严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2023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财会师所在的财会师事务所处以十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金,并勒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非常严重的,注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规避正鉴所做出行政罚款。 #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测打听证词、审计报告和上海市社会寿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
二、作出的行政罚款 #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财会师所在的财会师事务所处以十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罚金,并勒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非常严重的,注销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正鉴所处以注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罚款。 #
三、权利告知 #
正鉴所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以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欧盘,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抗诉;或则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龙岗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抗诉或行政仲裁其间,行政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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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执委会 #
今年5月7日 #
广州市财政执委会行政罚款决定书(林慧敏)
深财书〔2022〕131号 #
当事人:林慧敏,女,回族,****年**月**日生,身分证籍贯为********,公民身分号码为********0024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委举办今年度财会监督检测工作的通告》(财监〔2022〕6号)要求,我指派出检测组对北京正鉴财会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鉴所)进行了专项检测。经调查的非法事实及做出的行政罚款如下: #
一、经调查的非法事实 #
林慧敏于今年7月起被核准为正鉴所的合伙人,林慧敏在作为合伙人其间常年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在今年和今年其间容许非注册财会师以林慧敏的名义分别出示了39份和10份审计报告,且林慧敏均未参与该49份报告的业务活动。 #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测打听证词、审计报告和上海市社会寿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
林慧敏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册财会师不得有下述行为:(六)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之规定。 #
二、作出的行政罚款 #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会师细则》(2007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委对注册财会师处以二亿元以上二十亿元以下罚金,扣押非法所得,并勒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之规定,我委决定对林慧敏处以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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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告知
林慧敏如不服本罚款决定,可以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欧盘,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抗诉;或则在接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龙岗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抗诉或行政仲裁其间,行政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
广州市财政执委会
今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