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二十四次大会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十三次大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缓解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预防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法。 #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则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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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推行并推行重点水域排污数量控制机制,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产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人数。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起草。 #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非法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揭发。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作为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委,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推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省预防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省预防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旧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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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所辖港区海域内非军事油船和港区海域外非农业、非军事油船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车祸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油船导致的污染车祸登轮检测处理。油船污染车祸给农业导致损害的,必须吸收农业行政总监部委参与调查处理。 #
国家农业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渔村海域内非军事油船和渔村海域外农业油船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农业海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车祸以外的农业污染车祸。 #
部队环境保护部委负责军事油船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车祸的调查处理。
沿海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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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全省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水域。 #
第七条国家按照海洋功能区划起草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水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
邻近重点水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可以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推行重点水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跨部委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协调;协调难以解决的,由国务院做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按照海洋环境品质情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拟定国家海洋环境品质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品质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地方海洋环境品质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品质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岩礁水域环境品质情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列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品质标准推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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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必须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品质标准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在国家推行并推行排污数量控制机制的重点水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还必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海产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根据。 #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收取排污费。 #
向海洋倾倒废旧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倾倒费。
按照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适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二条对超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则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减少任务的,或则导致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必须责令整治。 #
责令整治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推进预防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推行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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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辅以资源运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根据国家环境检测、监视规范和标准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拟定详细的推行方法,会同有关部委组织全省海洋环境检测、监视网路,定期评价海洋环境品质,公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海域的检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委按照全省海洋环境检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检测。 #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提供编制全省环境品质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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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向有关部委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根据国家制订的环境检测、监视信息管理体制,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车祸或则其他突发性丑闻,导致或则或许导致海洋环境污染车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刻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向或许遭到害处者通报,并向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沿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浅滩水域的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举措,解除或则减少害处。 #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还要,拟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车祸应急计划。 #
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负责起草全省海洋石油钻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
国家海事行政总监部委负责起草全省油船重大海上溢油污染车祸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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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或许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车祸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拟定污染车祸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沿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车祸时,应当根据应急计划解除或则减少害处。
第十九条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可以在海上推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觉海上污染车祸或则遵守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给予阻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举措,避免污染局势的扩大,并报告有关经理部委处理。 #
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测。被检测者必须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检测机关必须为被检测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举措,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农业湖泊等具备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稀有、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备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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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受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必须进行整顿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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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保护海洋生态的须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推行,须经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二条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必须确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物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则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
(三)具备特殊保护价值的水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备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
(五)其他须要给予特殊保护的区域。 #
第二十三条凡具备特殊物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运用特殊还要的区域,可以构建海洋非常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举措和科学的开发模式进行特殊管理。 #
第二十四条开发运用海洋资源,必须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入海洋动动物物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导致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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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水域的资源,必须采取严苛的生态保护举措,不得导致海岛地貌、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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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性,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侵入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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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侵占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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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缓解海洋生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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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改建、扩建海水饲养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种植必须科学确定种植密度,并必须合理乌鳢、施肥,正确使用抗生素,避免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 #
第四章预防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第二十九条向水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苛执行国家或则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该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 #
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应当征询海洋、海事、渔业行政总监部委和陆军环境保护部委的意见。 #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农业海域、海滨景色名胜区和其他还要非常保护的区域,不得改建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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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将排污口浅海设置,推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浅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必须依照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安装工程设施的有关状况确定,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和水行政总监部委必须依照水污染预防有关法律的规定,推进入海支流管理,预防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氨氮处于良好状态。 #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报送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含量,并提供预防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含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报送。 #
撤除或则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同意。 #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料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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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苛限制向水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污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严苛执行国家幅射防护规定。
严苛控制向水域排放富含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污水。 #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虫的医疗废水、生活废水和工业污水应当经过处理2023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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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富含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气、生活废水,必须严苛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好的水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水域排放含热废气,应当采取有效举措,保证毗邻农业湖泊的盐度符合国家海洋环境品质标准,防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害处。 #
第三十七条沿海耕地、林场施用物理肥料,应当执行国家肥料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
沿海耕地、林场必须合理使用农药和动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钢渣、矿渣、煤矸石、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预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严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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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的书面同意。 #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建设和建立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或则其他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增强城市废水的综合治理。
建设废水海洋处置安装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举措,避免、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则通过大气层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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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预防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第四十二条改建、改建、扩建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控污染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景致名胜区、重要农业海域及其他还要非常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水景的海岸安装工程项目建设或则其他活动。 #
第四十三条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按照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询海事、渔业行政总监部委和陆军环境保护部委的意见。 #
第四十四条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检测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初验,或则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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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严禁在沿海陆域内改建不具有有效整治举措的物理造纸印染、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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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举措,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苛限制在海岸采挖石料。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挖井开采海底矿藏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举措,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
第六章预防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监督。 #
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询海事、渔业行政总监部委和陆军环境保护部委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安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开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检测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初验,或则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则使用。 #
撤除或则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事先征得海洋行政总监部委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则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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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海洋安装工程建设项目还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举措,保护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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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钻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溢油车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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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探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废水和干性混和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座放;残油、废油应当给予回收,不得排放到海。经回收处理后座放的,其含油量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探所使用的油基泥水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水不得排放到海。水基泥水和无毒复合泥水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探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水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必须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干性混和物不得排放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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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勘测开发海洋石油,应当按有关规定员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 #
第七章预防倾倒废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倾倒任何废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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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倾倒废旧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初审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的废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倾倒。 #
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按照废旧物的毒性、有毒物质浓度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订海洋倾倒废旧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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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洋倾倒废旧物,必须根据废旧物的类型和人数推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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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旧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制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根据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
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应当征询国家海事、渔业行政总监部委的意见。 #
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检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总监部委应该给予封闭,中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获批倾倒废旧物的单位,应当根据许可证标明的时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旧物装载以后,批准部委应该给予核查。 #
第六十条获批倾倒废旧物的单位,必须具体记录倾倒的状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委做出书面报告。倾倒废旧物的油船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总监部委做出书面报告。 #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海上焚化废旧物。 #
严禁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旧物或则其他放射性物质。废旧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含量由国务院起草。
第八章预防油船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任何油船及相关作业不得违背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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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油船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
第六十三条油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持有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牵涉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必须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油船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备污染害处性货物的油船,其结构与设备必须才能避免或则减少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油船必须遵循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则起火等造成的海难车祸,导致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并推行油船锈斑损害刑事索赔责任机制;根据船用污垢损害索赔责任由油船和货主共同承当风险的原则,确立船用污垢寿险、油污损害索赔基金机制。
推行船用污垢寿险、油污损害索赔基金机制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载运具备污染害处性货物进出港口的油船,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则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行政总监部委报送。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逗留或则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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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交付船用装运污染害处性货物的报检、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还要船用装运污染害处性不明的货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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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循安全防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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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用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适于处理船用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用应当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搭载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进行下述活动,必须事先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委批准或则核准:
(一)船用在港区海域内使用焚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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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用在港区海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废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涂料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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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用、码头、设施使用物理消油剂;
(四)船用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舰桥;
(五)船用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害处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用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油船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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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油船发生海难车祸,导致或则或许导致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总监部委有权强制采取规避或则降低污染损害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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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车祸,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则具备污染恐吓的油船、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总监部委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则或许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举措。 #
第七十二条所有油船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觉海上污染车祸或则遵守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刻向就近的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报告。 #
民用民航器发觉海上排污或则污染风波,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立刻向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委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