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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前据实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2023-03-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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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时代,广告的状态多种多样,其媒介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刊物等,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方式做广告,早已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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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常常通过第三方网路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网路平台缴交学费,并出具收据。假如企业也是单纯地在第三方网路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显著是一种广告投放行为,收据品目也多为“广告费”。此刻,企业直接根据广告费开支202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后限额交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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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些广告比较隐蔽,比如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行,就很容易引起企业的误会。企业在支付相关成本后,消费者在第三方网路平台搜索某些产品或服务时,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才能在前几位被展示,且企业支付的成本越高排行越靠前。实务中,第三方网路平台在缴交相关费用后,出具的收据品目多为“技术服务费”。由于在第三方网路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才能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是其通过技术方式实现的,所以是一种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投放。此类状况下,支付相关成本的企业在取得收据后,会根据技术服务费开支,在企业所得税后据实扣除。 #

?名为冠名费,实为广告费 #

冠名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冠名体育赛事、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非常普遍。这种冠名或以场边广告牌的方式出现,或以赞助方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方式出现。受冠名方出具的收据,品目多为“赞助费”,冠名企业在支付这些成本时,帐目处理中也都记入冠名费支出。 #

这些状况下,一些企业觉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交纳的成本做了正罗列,其中就包括了冠名开支。为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开支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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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冠名开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类非广告性质开支。据此,不得税后交纳的冠名费,应当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冠名费,而上述冠名体育赛事、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显著具备广告性质,其收据品目虽为“赞助费”202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实际上是广告费开支,企业应根据广告费开支,在企业所得税后限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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