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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

2023-03-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湖北省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二十一次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缓解人居环境,推动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海峡东岸经济区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订和推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方法。?第三条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城市、镇、乡、村庄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该符合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落,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详细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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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抽调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制订、实施和更改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农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根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第七条确立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起草、实施和更改城乡规划,必须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则其他方法和渠道,广泛听取学者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则其他方式发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代办结果以及对遵守城乡规划违规建设行为的整治结果必须依法公开。?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设立城乡规划咨询执委会,推行建立相关机制。县人民政府按照还要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咨询执委会。?城乡规划咨询执委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委、有关组织、专家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公众代表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

公众代表的形成方法由创立城乡规划咨询执委会的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将城乡规划咨询执委会的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根据。?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根据城市、镇、乡规模,搭载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决算。?第十条鼓励举办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城乡规划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增加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使有关行政总监部委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起草、有效施行。?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订?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必须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运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机制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申报审批前,必须先经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在申报审批前,必须先经镇、乡人民代表会议审议。 #

常务执委会组成人员或则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将研究处理状况向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或则镇、乡人民代表会议提出书面报告。?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申报审批省域城镇机制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必须将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组成人员或则镇、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按照审议意见更改规划的状况一并申报。?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落规划在申报审批前,必须依法经居民大会或则农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依照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要2023城乡规划法,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为重点区域,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市或则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机制规划或则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机制规划和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则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机制规划或则总体规划申报审批前,必须经组织编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审议2023城乡规划法,审议意见交由组织编制机关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将研究处理状况向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书面报告。 #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或则相关经理部委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必须征询其他有关部委的意见;在审批其他有关部委组织编制的牵涉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必须征询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的意见。各种专项规划之间必须互相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和运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必须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衔接。?第十五条国家级和县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根据下述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发区坐落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开发区坐落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具体规划,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明晰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并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该先更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中宗地的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必须作为强制性内容。?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及晚报报批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必须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镇控制性具体规划,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欧盘,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则其他方式发布。?第十七条城市、镇规划区内重要宗地还要编制修筑性具体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或则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宗地还要编制修筑性具体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根据控制性具体规划审定。 #

?第十八条鼓励编制城市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必须因地制宜,展现传统建筑特色与现代建筑色调的有机结合。?第十九条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统筹考虑县级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还要。?第二十条承当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当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备案;承当其他规划编制任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与景色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景色名胜区规划必须协调一致。景色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必须符合景色名胜区规划。?第三章城乡规划的推行?第二十二条施行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机制规划或则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必须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创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边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谈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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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第二十三条各种开发区和城市新城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统一施行。?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确定的下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严禁私自改变用途:?(一)公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二)管线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缆线路门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五)消防站、公共泊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化厂、垃圾中转站、自来电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宰杀厂(场)、医疗废旧物处理厂、危险废旧物处理厂、危险品库房;?(六)中学、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戏院;?(七)其他还要依法保护的用地。?遵守城乡规划私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则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总监部委不得申领规划许可,有关经理部委不得申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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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运用,必须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和运用规划,依法代办有关的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安装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的,必须与地面建设安装工程一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该提早向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提供市政设施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总监部委会同有关经理部委统筹安排。?改建公路、桥梁、隧道上的各种管道安装工程,必须根据市政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公路、桥梁、隧道同步建设。?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新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新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文物经理部委应该发布须要保护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必须依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订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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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可以根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订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推行分级审批:?(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机制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区与景色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美景名胜区专员部委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在核发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必须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书刊或则其他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时间不超过三日。公众意见应该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根据。?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须提供下述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状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四)标注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选址地点地貌图;?(五)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必须附建设项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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