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辖区各上市
关于推进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征询意见稿)辖区各新上市公司、拟新上市公司监事会: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中级管理人员2023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在提升公司财务信息品质,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新上市公司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一、上市公司应确保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职权各新上市公司应从体制设定、明确授权等方面确保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时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权:(一)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参与权。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发展战略、预算编制、并购重组、融资、抵押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采购、报废、出售、重大经济协议签署、利润分配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可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监事会大会并发表相关意见,确保财务负责人全面及时把握公司财务信息。(二)财务财会工作和财务财会人员管理监督权。财务负责人对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财会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公司预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合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确保相关资产账实相符。财务负责人对母公司财务财会人员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人员的任命、奖惩、考评等,必须征询财务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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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初审权。财务负责人应初审对外资金拆借、固定资产添置或维护、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商品采购等牵涉大额财务收支事项的资金使用。财务负责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进行监督。(四)新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应经财务负责人达成同意。财务负责人发觉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应该抵制签字。(五)其他确保财务负责人履职应该具有的职权。二、财务负责人应尽心尽责,着力提升财务工作和财务信息品质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发挥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一)加强财务财会基础建设,争做财务财会工作的“建设者”。财务负责人应加强财务财会机制建设及推行,推动财务财会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步骤化;及时检测并改进公司财务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会组织机制;加强财务财会人员轮训工作,造就优质的财务财会人员队伍,减少财务核算、编制及披露等工作的品质;建立考评机制,督促控股子公司强化财务财会基础建设,确保其财务财会工作合规运行。 #
(二)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争做财务财会工作的“把关人”。财务负责人必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不相容职位分离、严格授权审批、完善财产保护及财会系统控制等各项财会监督举措,强化财务财会内控与检测等工作,紧密跟踪公司各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重点严防资金管理风险、或有事项风险、异地子公司管理风险等。构建完善财务财会工作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风波应急处理模式,及时化解财务风险。(三)构建畅通的财务信息勾通模式,当好财务工作的“联络人”。财务负责人应全面及时地了解生产、销售、采购、投资等相关部委的财务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真实精确披露;认真落实我局公布的《浙江新上市公司财务财会信息勾通工作指引》,积极配合财会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监事的监督和监管部委的监管工作,发生重大财务风险的,应该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三、规范财务负责人任职与辞退管理(一)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必须严苛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除取得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有财会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则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
拟新聘、改聘财务负责人的,应在相关监事会大会通告发出前五个工作日向广东证监局书面报备拟聘请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拟聘请人员曾有重大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广东证监局可以提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二)原则上财务负责人须专职,不能专职的,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财务工作。(三)财务负责人在每一个聘期内应起码出席广东证监局组织的轮训一次。(四)财务负责人因病、事等诱因暂时不能履职的,应指定专人代为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因公司解雇或财务负责人离职导致财务负责人缺失的,应指定一名监事或中级管理人员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任命新的财务负责人,同时新上市公司必须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书面报备广东证监局。新上市公司出现财务负责人空缺且未指定代行人员的,视为监事长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并承当相应责任。(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财务负责人不能暂时履职或离职的,负有与代行人员或新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的义务。监事会应督促做好财务负责人工作的交接,并指定人员做好交接记录。
四、加强财务负责人履职的监管(一)新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为财务负责人履职缔造条件或及晚报备有关事项的,广东证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监事长交谈、发监管函、责令责令整改、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举措。(二)财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2023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广东证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交谈、通报批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举措。(三)财务负责人存在下述状况之一的,广东证监局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建议公司更换:1.一届聘期内被广东证监局采取非行政监管举措两次以上或被采取监管交谈、下发监管警示函等行政监管举措一次以上的;2.新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遭到罚款,财务负责人因未尽职尽责而负有责任的;3.广东证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五、本文所称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对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负责,并在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栏签字的人员。六、拟新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参照原意见规定执行。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证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