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汽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告
应急厅函〔202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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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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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应急管理部等10部委公布关于调整《危险物理品目录(2022版)》的公告,将“1674汽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汽油”。根据《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危险物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行方法》《危险物理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汽油安全许可工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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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9147)、《B5汽油》(GB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汽油(由动动物油脂或废旧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甲基酯)。对生产、经营汽油的企业按危险物理品企业进行管理。 #
二、现有生产、经营汽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储存汽油设施已按危险物理品统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险物理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的20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于2023年3月31昨日到行政许可推行机关,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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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有生产、经营汽油(闭杯闪点>60℃)企业,其生产、储存设施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状况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确诊。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依法申请补办危险物理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 #
四、所有改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汽油的建设项目,要严苛根据《危险物理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企业自用汽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须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
请各县级应急管理部委及时将本通告要求传达到市、县应急管理部委和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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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今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