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官方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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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危险物理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评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安装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5
回复: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担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物理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即将委任,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常不得担任或兼职其他工作。详细状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委。谢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回复时间:2022-01-19 #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这些人员? #
咨询:最近检测,有学者提出:安全环保部总监,因参予环保,因此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根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包括这些人员?咨询时间:2022-01-17
回复: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担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物理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即将委任,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常不得担任或兼职其他工作。详细状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委。谢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危化监管一司回复时间:2022-01-20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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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网民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委合并设置? #
官方明晰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作为独立部委设置。 #
网民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则搭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这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安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估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委,还是只要某部委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设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
官方回复:你好,按照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地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女工,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录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成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委。回复单位:新政法规司 #
以上官方答复即便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那根据9月1日正式推行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煤矿、金属熔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都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则搭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状况又是如何的?
今年,江苏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细致的网民发觉,四川省原安监局早在今年对该企业检测时,就曾提出企业明晰“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品质安环处工作职责中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还有公司品质、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品质、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委时,是不被执法部委或相关学者认可的。 #
据安全茂了解,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无论是国企企业集团还是地方央企、无论是民营或内资企业,基本均是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列入在同一个部委(HSE或EHS),并且这些企业也有包括品质管理、防恐管理(HSSE或QHSE)。这几种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更多的是基于QHSSE专业举办机制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测、咨询指导、绩效考核、应急管理等工作。 #
如果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设置的要求,那几乎99%的都要在9月1近日完成组织机构的再次调整。
企业虽然是一个经济组织,满足这个合规性难度是极大的,由于环保部委、卫健委、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很多职能部委的要求也须要企业有相应的部委或人员承接,企业还要考虑人工费用、沟通效率、投入产出等诱因。 #
五、如何能够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
安全茂觉得,企业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该部委才能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才能真正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员工安全技能提高、企业安全文化诠释、事故防治、应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作用,那就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更该重视的是它的权威性、稳定性、专业性2023安全培训的目的和意义,以方便企业才能更有效的举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得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诸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则具有一级机构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
其实,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能部委执法实践中,企业最害怕的就是某些执法人员、安全砖家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一知半解2023安全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引用官方的回复作为执法根据直接对企业举办执法检测,进而造成无谓的“内卷”,更是给企业本身成熟的组织构架和机制导致冲击,反倒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增加管理效率,导致不可预知的隐患。
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述职责:
(一)组织或则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机制、操作细则和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二)组织或则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状况;(三)组织举办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举措;(四)组织或则参与本单位应急搜救演习;(五)检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清查生产安全车祸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阻止和纠正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细则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举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条文题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 #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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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或则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机制、操作细则和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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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起草并推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机制和操作细则,组织起草并推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机制和操作细则,是依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详细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机制及工作模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针对或许发生的车祸的类型、性质、特点和范围等状况拟定的车祸发生时组织、技术举措和其他应急举措。安全生产规章机制和操作细则、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车祸发生后,及时举行搜救,避免车祸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死伤的最基本机制和有效方式,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详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委,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机制等事项的详细执行者,从某些意义讲,只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最了解、最熟悉。所以,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依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则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机制和操作细则、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相关机制、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
2、组织或则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状况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诱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机制和操作细则,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品质,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为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起草并推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机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或则积极参与人事轮训部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以保证教育和轮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必须具体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状况,及时把握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计划的推行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
3、组织举办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举措 #
危险源识别和评估,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清查整治双重防治体系,防止风险变迁、隐患升级引起生产安全车祸发生的重要措施。加大事故防治的有效性,一定要指出源头严防,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识别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治举措,能够做到防患于未然,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此次更改安全生产法,降低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公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举办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觉、辨别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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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是指常年地或则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则存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目等于或则超出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人数等干适或则超出临界量。何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些危险物品的人数达到或则超出这个数值时,就有或许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集聚的地方,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假如发生生应当产安全车祸,必将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导致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该严苛登记建卡,采取有效的防护举措,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差、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推行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推行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无法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委负责建卡、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须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中发觉重大危险源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委进行整改。 #
4、组织或则参与本单位应急搜救演习
举办应急搜救演习是增加应急能力,检测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抢险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举办应急搜救演习,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着力加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搜救演习,让每位或许牵涉的部委、从业人员熟知车祸发生后怎样进行现场救治、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什么技术举措的方法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即便发生生产安全车祸,将起到有效避免车祸扩大、极大提高人员死伤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习,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悉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习取得疗效。对于有关经理部委组织的区域应急演习,其中要求本单位出席的应急演习活动,或则本单位其他部委,包括应急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必须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习的相关工作。 #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清查生产安全车祸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隐患是造成车祸的症结,隐患不除车祸不断,所以,隐患也叫做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清查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本单位生产经营特性、风险分布、危害诱因的种类和害处程度等状况,拟定检测工作计划,明晰检测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有方法地督察、检查本单位每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车祸的地点,必须加强检测频次。对于检测中发觉的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必须要求立刻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刻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成有关业务部委、车间、班组提出整改举措,责令整改;假如有或许发生生产安全车祸,罔顾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必须立刻采取撤出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举措;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车祸隐患,必须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则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清查生产安全车祸隐患的过程中,发觉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备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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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止和纠正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细则的行为 #
按照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发生的生产安全车祸剖析,导致车祸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法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细则的行为较差。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书记、班组长常常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指挥作业,并且迫使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原本安全不够注重,存在侥幸心理,遵守操作细则进行作业。针对以上状况,本条明晰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测中发觉的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细则的行为,必须立刻阻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应当严苛执行,不得讲情面、讲丑事。 #
为推动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必须将从业人员的非法记录列入安全生产赏罚的内容,对违法者严厉处理;对于一直违法的人员,再次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轮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委、人事部委借调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给予辞退。通过严苛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细则导致的安全生产隐患。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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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整改举措,包括重大车祸隐患整改举措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举措,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安装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式和举措、经费和武器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举措和应急预案等,牵涉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举措,是无法做到的。根据“管生产经营应当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举措应该由相关业务部委负责。 #
实践中,业务经理部委了解实际状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她们把握相应资源,包括具备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比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工厂发生危险物品管线泄露,由工厂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牢靠。为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举措,这么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举措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加大对有关业务经理部委的监督;对不依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举措的,应该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8、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 #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方便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还要具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求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主管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次安全生产法更改,认真小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给予展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自身实际状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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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低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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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新政,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机制、操作细则及相关的安全标准。 #
(2)把握安全剖析、安全决策及车祸预测和防护知识,具备初审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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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轮训,具备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把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才能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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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差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备较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