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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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从第四条明文规定:从2007年开始交通部的造价工程师也拿入建设部和人事部组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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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比较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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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交通部造价工程师,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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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交通部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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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