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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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识要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 #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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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 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 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 其效力次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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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 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 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 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 为特殊法 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 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 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特殊法 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 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 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 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 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 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 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 又积极履行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 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 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 反映同一阶级意志 受共同的原则指导 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 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 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 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 既存在差别 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于是形成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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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经常表现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的体系 如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 等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 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 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立法有两层含义 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与“法规”同义。
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故频繁 死伤众多 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 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 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 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 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 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 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管理松弛 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 不要别人的命”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 导致事故不断 死伤众多。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 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 不能做到预防为主 严格管理 事故隐患大量存在 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 带病运转 安全性能下降 抗灾能力差 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 工作不到位 熟视无睹 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 搞权钱交易 徇私枉法 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 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 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 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 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遏制重大、特大事故 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一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 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 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