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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直接责任人被罚1500万后续两家上市公司面临投资者

2022-12-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依据新《证券法》被行政处罚,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虚增利润、多项信披违规,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总共被罚1500万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违规担保、信披违规,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直接责任人拟被罚800万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未出具。后续两家上市公司还将面临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上市公司董监高和直接责任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

新《证券法》显威,罚款金额大幅上升,广东榕泰年报信息虚假记载,监事仅作为在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人员,即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万元罚款。若存在多项违规,处罚金额按照新《证券法》对应的处罚条款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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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高额的罚款,对于作为上市公司打工人的董监高人员,可谓如履薄冰,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据统计今年独董津贴平均值为8万每年,监事一般都是由上市公司员工担任,大部分监事还没有任职补贴。在收到年报信息签字文件前,如果不关注公司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只埋头签字的话,注定将付出惨痛代价。 #

在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同时,相关处罚记录都会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今年修订)》第三十七的规定,证券市场诚信状况会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聘任的参考依据,根据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应当查阅当事人的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程度和当事人诚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在上市公司公告中许下的承诺,随意违反也是会被计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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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新《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以及参考相关处罚案例,总结出董监高如何做到勤勉尽责,什么样形式的勤勉尽责可能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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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易违规事项 #

易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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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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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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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债券) #

主要负责人和在申请资料上签字确认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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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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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负责人 #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转让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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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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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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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人员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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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人员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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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间隔少于6个月 #

董监高、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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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内幕交易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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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扰乱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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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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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

出借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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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 #

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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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未按时披露年报等 #

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

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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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签字确认的董监高 #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

董监高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之义务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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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来说,最具风险的披露事项就是年度信息报告的披露,年报披露需要保证准时、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一旦在某一年发生了违规事项,期间未被发现,直到暴雷后被立案调查,那么在这过程中披露的所有年报都违反了真实、准确、完整性原则,所有对年报信息披露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并投反对票的董监高,都属于其他直接人员,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

河北证监局在对*ST华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董监高职责的描述。 #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风险越来越高,只要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出了问题,罚款金额50万起,收益与风险极不对等。而且一般情况下,违规事项都是老板主导操作的,作为员工很难发现和质疑,良好的履职环境基本不存在,这是实务中存在的普通现象。而按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董监高不仅要做到勤勉尽责,还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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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风险控制需要做到两点,第一就是勤勉尽责,第二就是提供证明勤勉尽责的资料。 #

勤勉尽责这个词源自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是指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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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都是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但是很少有签字注册会计师因为年报暴雷而受到处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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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上述对注册会计师的规定可以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从合理性来说,若董监高能按照一定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之后,就应该符合勤勉尽责。参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制定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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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职业风险控制措施 #

一、认识董监高职责 #

董事:1、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2、出席董事会,应该出席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出席3、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1、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监督董事、高管4、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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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1、对分管工作导致的违规事项负责2、列席股东大会3、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二、实质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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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议案内容的背景通过邮件询问直接负责人人员,获取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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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议案内容的基础资料获取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获取的基础资料能够证明你对该事项已经完全了解清楚,不存在不确定事项,若存在,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存档保存。 #

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交易等重大事项或者不合常理的事项,需要追加实质性程序,与直接负责人员沟通,获取独立第三方的验证资料等程序(体现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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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将审查的过程作为发言要点,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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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重点关注事项 #

定期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内容非常多,识别审查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我们就需要关注定期报告中的重点事项,就重点事项实施实质性程序,并留存相关邮件和电子资料,并要求在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记录。重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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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增收入,检查重大合同,与生产部门负责人沟通2、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完整性,查阅工商信息,检查会计师提供的关联交易表。3、对外担保披露完整性,检查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4、检查银行账户,与财务沟通,获取账户信息表5、大股东、实控人资金占用检查,核查公司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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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

沟通财务报表中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就会计师关注的重要事项实施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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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最好以电子邮件方式留痕作为勤勉尽责的证明资料,同时审查过程中尽可能获取电子资料和书面资料。 #

以上是日常履职过程中上市公司董监高职业风险控制措施,如果是已经被立案调查,或者收到了事先处罚告知书,作为被处罚人也必须要了解到监管机构的调查流程、情节考量以及作为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 #

调查流程,依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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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考量参考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今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今年修订)》中关于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考量因素,第一节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考量因素第十三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第十四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一)监管对象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二)监管对象为单位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三)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继续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第十五条 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一)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金额的大小、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二)违规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四)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程度;(五)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利益的大小;(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程度;(七)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 第十六条 区分监管对象的责任大小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包括:(一)在违规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主动参加还是被动参加,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二)知情程度和态度。监管对象对于违规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规行为发生。(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认定的违规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违规行为发生。(四)专业背景和技能。是否存在责任人员对于与其专业背景或者技能有关的违规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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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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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涉及本人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上市公司董监高职业风险控制手册》的内容是通过总结各行政处罚案例、结合实务经验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整理而来,并不能完全代表监管机构对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仅作为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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