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即称为理赔
工期延误及工期延后的怎么赔偿
赔偿就是遭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毁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索赔的要求,相对而言,毁约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赔偿要求,即称为承保。赔偿和赔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被害方是赔偿,在毁约方是承保。以下是小编帮你们整理的工期延误及工期延后的怎么赔偿,欢迎你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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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完工日期
建设安装工程的完工日期应根据完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给予认定。当事人觉得实际开工时间与完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必须承当举证责任。
因分包人成因引起延误完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完工日期;因承包人成因引起延误完工的,以完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完工日期。
既无投产令、开工报告,又未能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协议约定的完工日期给予认定。(省法院指导意见第三条) #
二、关于实际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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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建设安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安装工程经完工初验合格的,以开工初验合格之日为开工日期; #
2、承包人早已递交完工初验报告,分包人拖延初验的,以承包人递交初验报告之日为开工日期; #
3、建设安装工程未经完工初验,分包人私自使用的仅考虑工期顺延不对经济,以转移占有建设安装工程之日为开工日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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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早已根据协议约定或则《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分包人递交完工初验报告、其承包部份完整的安装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达成的安装工程质保书,分包人拖延初验的,以上述资料递交齐备之日为开工日期。但安装工程品质不合格的除外。(省法院指导意见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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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延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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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安装工程完工前,当事人对安装工程品质发生争议,安装工程品质经鉴别合格的,鉴别其间为延后工期其间。(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
(二)承包人以分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延后权,分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代办工期延后护照追偿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协议约定的代办工期延后护照时限外向分包人提出过延后工期的要求,或则举证证明因分包人依约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安装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
因分包人依约支付安装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延后权的,延后其间自分包人追讨安装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还清之日止。(省法院指导意见第15条) #
(三)承包人无法提供延后工期的护照等书面文件,但能否证明安装工程存在延后完工、不具有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提高、发包人指定的转包安装工程依约建成、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病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容许承包人相应延后工期。(省法院指导意见第四条)
四、工期鉴别的通常规定 #
当事人对部份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别,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则双方当事人恳求对全部事实鉴别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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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期毁约的通常处理原则
(一)赔款损失 #
1、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出现波动,协议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协议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仅考虑工期顺延不对经济,参照建设行政总监部委的规定或则行业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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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期延误造成上述成本降低导致损失的,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当;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失的,应该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省法院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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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分包人成因引起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形成的女工薪资、设备出租等成本,承包人将该成本与安装工程对价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省法院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
(二)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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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具备下述情形之一,分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的,应予支持: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没有建成,且在分包人催办的合理时限内未能开工。(司法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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