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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的规范性来源质量保修金的注意事项

2022-07-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一、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的规范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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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最早源于2002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现已失效),该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

二、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混用阶段 #

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该办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工程保留金和质保金,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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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出台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该办法第二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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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规定能够看出,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一定阶段中是等同概念,并未作出实质性的区别。 #

三、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科学区划阶段 #

今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印发建质[2022]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此,在制度层面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已统一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

结合以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实质是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其对应的一个重要期间就是缺陷责任期,而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所以,要深刻理解质量保证金的内涵,就需要先对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有明确的认知。并且,之所以要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这一叫法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概念中取出工程保留金和质保金,也是基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不同,才做出的更为科学的概念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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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我们重点来讲解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概念和区别,以进一步深化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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