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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九)

2010-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实务公告 1210.A2—1:舞弊的识别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1210.A2—2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与舞弊有关的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

1.舞弊包括以故意欺骗为特征的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舞弊可以是为组织谋利,也可以给组织带来损害。组织内外部的人都可以进行舞弊。

2.为组织谋利的舞弊一般通过利用不公正的或不诚实的优势欺骗外部团体, 从而产生期望利益。舞弊者经常会获取间接的个人利益。为组织谋利的舞弊例如:

出售或分配虚构或误报的资产;

进行非法政治捐款、行贿、提供回扣、向政府官员/政府官员代理人/客户/供应商支付酬金等不当行为;

故意错报或错误评估业务交易、资产、负债或收入;

故意对转移支付进行不当定价(关联机构之间交换的商品计价)。通过故意地不恰当地安排定价技术,管理人员可以改变参与交易的组织的经营结果,从而给其他组织带来损害;

进行故意的不当关联方交易,在此类交易中一方得到了—些在正常交易中不能获得的利益;

故意不记录或披露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助于外部团体更好地了解组织的财务情况;

开展明令禁止的商业活动(如:违反政府法令、规则、规定或合同的活动);

税务欺诈。

3.危害组织的舞弊活动一般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为组织雇员、外部人员或其他组织谋利。现列举有关范例:

收受贿赂和回扣;

将在正常情况下会给组织带来利润的交易转给雇员或外部人员;

贪污。典型情况是挪用资金或财产,并篡改财务记录以掩盖贪污行为,从而使贪污行为不易被发现;

故意隐藏或错报事项或数据;

要求为实际上并未提供给组织的服务或商品支付款项。

4.遏制舞弊包括采取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并在舞弊确实发生时限制其涉及范围的措施。遏制舞弊的首要机制是控制。管理人员负有建立并维护控制的首要责任。

5.内部审计师负责根据组织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各方面的潜在风险水平,通过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来协助遏制舞弊。例如,在履行这种职责时,内部审计师应该确定:

组织环境是否有助于培养控制意识;

切实可行的组织目标是否可以实现;

是否拥有书面政策,对明令禁止的活动和发现违法现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进行说明;

是否已经为开展业务交易制定并维护恰当的授权政策;

组织是否制定了有关政策、实务、程序、报告和其他机制,以便(尤其是在高风险领域)监测有关活动和保护资产;

沟通渠道能否为管理人员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

是否需要为建立或加强具有成本效益的控制措施提供建议,以便帮助遏制舞弊。

6.当内部审计师怀疑存在错误做法时,应该将情况告知组织有关主管人员。内部审计师可以就此种形势下需要开展何种调查提出建议。此后,审计师应该不断追踪,确定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否得到了履行。

7.舞弊调查包括实施必要的延伸程序,确定有关迹象所表明的舞弊是否确实发生。包括收集关于已发现舞弊的具体细节。内部审计师、律师、调查人员、安全人员和其他来自组织内部或外部的专家都通常开展或参与舞弊调查人员。

8.在开展舞弊调查时,内部审计师应该:

评价组织内部发生舞弊的概率和同谋程度。这对于保证内部审计师避免为可能涉及 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从这些人员那里获取误导信息具有关键意义;

确定有效开展调查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对参与舞弊调查的内部审计师和专家的资历和技能的评价应该能够保证这种调查工作确实是由具有恰当技术专长的人员来开展。包括确认有关人员的职业资历证明、执照、名誉,保证这些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或组织的任何雇员和管理人员都没有任何关系; #p#分页标题#e#

设计确认舞弊者、舞弊程度、所用技术和舞弊原因的相关程序;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尽可能与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和其他专家协调活动;

承认调查范围内舞弊嫌疑人和有关人员的权力以及组织本身的名誉。

9.舞弊调查结束后,内部审计师应该评价已知事实,以便:

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或加强控制,减少未来的危害;

设计业务测试内容,以有助于披露未来的类似舞弊现象;

掌握充分的舞弊的知识,能够发现未来的舞弊迹象,以帮助履行内部审计师职责。

10.对舞弊的报告是指向管理人员提供关于舞弊调查情况和结果的各种口头或书面、中期或最终的通报。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马上将所有重大舞弊现象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 告。在进行舞弊报告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确认确实发生了舞弊。在调查阶段结束时提出预备或最终报告比较可取。报告应该包括内部审计师就是否存在足够的信息以失去全面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报告还应该总结这种结论所依据的调查发现和建议意见。在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所做的简要口头情况汇报之后,应有书面报告对调查发现进行文件记录。

11.《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第2400条的解释适用于公布舞弊调查结果的调查报告。舞弊报告的其他解释性指南如下:

当审计师已在合理程度上确认组织发生了严重的舞弊现象时,应该将这种情况及时通知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舞弊调查的结果可能表明舞弊对组织以前一年或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产生了以前尚未发现的严重负面影响,而这些年份的财务报表已经公布。内部审计师应该将此发现通知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应该在调查阶段结束时发布书面报告或其他正式报告。这些报告应该包括所有调查发 现、调查结论、调查建议和纠正性措施;

关于舞弊的最终报告的草稿应该提交组织法律顾问审查。如果内部审计师可能需要侵犯客户隐私权,应该提请法律顾问给予额外注意。

12.舞弊的发现包括确认充分的舞弊迹象,以保证有充分的理由开展舞弊调查。通过管理人员建立的控制、审计师开展的测试和其他组织内外部渠道可能会使这些迹象暴露出来。

13.在开展业务时,内部审计师在识别舞弊方面的责任是:

充分了解舞弊,以便能够识别可能发生舞弊的线索。要获得这种知识,审计师需要了解舞弊的特点、实行舞弊的技术以及与被调查活动有关的舞弊类型。

警惕诸如控制薄弱环节等可以引发舞弊的机会。如果发现了严重的控制薄弱环节,内部审计师所开展的追加测试就应该包括旨在发现其他舞弊现象的测试。此类舞弊迹象包括未经授权开展的交易、无视控制措施、未经解释的异常定价以及异常的巨额产品亏损。内部审计师应该承认,同时存在一种以上舞弊迹象增加了可能发生舞弊的概率。

评估预示可能存在舞弊的有关迹象,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或应该建议开展调查;

如果审计师确定已有充分迹象表明发生了舞弊,因而建议进行舞弊调查,那么,审计师应该将此情况通报组织主管人员。

14.不要求内部审计师具备那些主要责任是发现和调查舞弊的人员相当的知识。而且,即 使审计师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本身并不能保证舞弊一定会被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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