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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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 1120—1:个人的客观性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 1120 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评估个人的客观性时,内部审计师应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
1.客观性是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师不能在对有关审计事务作出判断时依附于他人的意向。
2.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开展业务时,对他们的工作成果要有一种诚实的信条,而且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不得将内部审计师置于他们感觉无法作出客观的专业判断的处境中。
3.在为员工分配职责时,应避免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首席审计执行官 应该定期从内部审计职员中获取有关潜在利益冲突和偏见的信息。在可行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师被指派的工作应定期轮换。
4.在进行相关业务的通报之前,应该审查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以合理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5.内部审计师接受公司雇员、客户、顾客、供应商或有工作关系的人员的酬金或礼物都是不道德的。审计师的客观性可能出现因接受酬金、礼物或款待而受损的现象。这种现象不论在审计师目前或未来执行的业务中都有可能出现。业务的情况不应该成为接受酬金或礼物的理由。接受一些一般公众都能得到的或价值极小的宣传性的物品(例如钢笔、年历或样品等)不应该阻碍内部审计师的专业判断。如果有人提供数目很大的酬金或贵重的礼品 时,内部审计师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6.内部审计应当采取政策,以解决其对业务执行的承诺,避免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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