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辅导:会计档案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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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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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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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4)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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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接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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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单位档案部门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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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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