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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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中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中学中学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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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种普通中中学(含特殊教育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和符合招生入学新政在校就读的中学生(以下简称中学生)。
第三条中学生学籍施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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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统筹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分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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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督促中学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学负责中学生学籍的完善、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构建 #
第四条新入学中学生应按量到中学报到,代办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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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中学生或其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早向中学提出减缓入学书面申请,经中学同意后,代办减缓入学手续。中学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尚未到校代办手续且未向中学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失去入学资格。 #
第五条中学一年级中学生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后,中学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
中学、高中一年级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中学生入学报到后,中学要搜集、完善、审核中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中学转到普通中学就读中学生的学籍,由接收中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构建普通中学学籍。 #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列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负责构建。
第六条中学不得为违背招生新政、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中学生和未报到的中学生构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中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
第七条中学应该以班为单位构建中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省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省学籍号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
第九条中学应该根据教育部《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中学生构建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中学管理。
中学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中学撤消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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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
(一)教育部中中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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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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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受捐助信息; #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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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退学 #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诱因确需退学的,由中学生或其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到和转出中学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申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退学。普通中学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退学。结业年级中学生通常不准退学。
第十二条中学生退学根据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中学生可转到“六三学制”小学五年级或中学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中学生可转到“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中学中学生外,学籍推行“籍随人走”,中学不接收未按规定申领入学或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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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部队复员党员孙辈随迁退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中学生退学,须由中学生家长或则其他监护人向转到中学递交退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到中学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中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领转出手续。其中,中学中学生由外地(市、区)转到我省,还需递交原就读中学开具的《普通中学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早已获得的学分清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到中学代办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地(市、区),根据外地学籍管理要求,中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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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退学、复学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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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缘由,未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中学生本人或其母亲、其他监护人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收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中学初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补办退学手续。
中学、高中结业年级第二学期通常不准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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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中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中学应要求其父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医治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代办退学手续。 #
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患不能在中学进行正常学习的中学生,中学应要求其代办退学手续。 #
第十八条退学年限为一年。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者,应该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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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学生退学届满应及时代办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中学应通知中学生或其父亲、其他监护人申领复学手续。 #
第二十条普通中学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补办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退学申请的重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按手动转学处理。连续退学三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转学。 #
第二十一条普通中学中学生私自离校,中学应通知中学生家长或则其他监护人,督促中学生回校。中学生私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转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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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小学分校通常不解雇中学生。根据中学规定给与中学生解雇学籍处分的,中学应及时通知中学生或其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不得责令中学生转学或解雇中学生学籍。除失去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不准转学。 #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应将中学生退学情况及晨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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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中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未成年人,应该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中学。解除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回学籍所在中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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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护照到现就读中学代办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先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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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中学生死亡,中学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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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升级、留级与跳级 #
第二十八条?中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重庆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不容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结业中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十年级或中学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结业中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非常优异的中学生,由中学生或其母亲、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中学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通常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容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期限的教育。中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一年级不容许跳级。 #
第六章结业、结业与肄业 #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生颁授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普通中学中学生修业届满,获得结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结业,颁授给普通中学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届满但未达到普通中学结业要求的中学生,由中学发给毕业证书。三年内达到结业要求的,换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当初中学生结业时间填写。 #
普通中学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休学的,由中学发给肄业证书。手动转学中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中学结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学统一领取。证书尺寸由省教育厅制订。 #
结业证丢失或则受损的,经本人申请,由结业中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查证后开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对中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便拷贝或向社会窃取。凡泄漏中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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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应保证中学生学籍信息的确切真实,凡弄虚造假,乱开退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中学生构建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中学生和外籍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拟定具体施行条例。 #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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