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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1-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信阳市中中学 #

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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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教育(体育)局,各管理区教育局(办),局直各校区: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高中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群众对我市教育工作的满意度,依照省教育厅《河南省义务教育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学中学生退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信阳市中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现给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新乡市中高中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 #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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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7日 #

平顶山市中高中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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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高中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按照《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中学生学籍管理施行条例(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学中学生退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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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中学、完全小学、十二年一贯制中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和在这种中学就读的中学生(以下简称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结业等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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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形式,推行市级统筹、市县(区)分级负责、学校按规施行的管理体制。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条例;统筹安排本市中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中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学的中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中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中学是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学生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举办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中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养评价、档案管理、学生合照更新;依据实际情况对中学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中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中学的在校中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中学应完善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中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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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当领导责任;分管中学生学籍工作的副市长是主管责任人,承当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中学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当具体施行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中学各有关部门和教师协助提供和核对中学生学籍信息。 #

第二章学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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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学、初中、高中均推行夏季招生、入学。凡当初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减缓入学的,其父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提出申请,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后到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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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中学生根据招生计划、报考志愿、考试总成绩和投档结果,在被投档普通中学中学完成学业。 #

中高中班额限定在55人以内(包括复学和退学中学生)。 #

第五条中学生应在就读中学构建学籍。 #

第六条中学生初次申领入学注册手续后,中学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为无身分证号码中学生代办学籍注册时(无身分证号码中学生通常都是没有户籍,有户籍即有身分证号),中学应上传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学校加章的《无身分证号码中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和起码一名监护人的身分证或户籍本本人页相片。中学应该从中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完善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中学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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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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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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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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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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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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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

(六)享受捐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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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我市中中学推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学籍系统”)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号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普通中学中学生学籍号为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籍号和普通中学投档后生成的省学籍辅号。 #

第八条学籍管理推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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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普通中学接收特殊教育中学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中学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残障程度较重,难以步入中学学习的中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构建学籍。 #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列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中学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

第十条如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需操作关键数据变更的,中学应上传《在校生证明》说明变更缘由(加盖私章),中学生户籍本首页、本人页或身分证打印件,并严格依照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颁布的要求,上传户口部门开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 #

对于双户籍(重复户籍)中学生做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大队开具的其中一个户籍的《注销户籍证明》,且证明上要写明姓名1(身分证号码)与姓名2(身分证号码)是双户籍(重复户籍)。 #

以上材料由中学审核后上传至学籍系统,由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章学籍变动 #

第十一条退学 #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准予退学:中学生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口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中学生家长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常年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诱因,其孙辈投奔亲属到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的;流动人口适龄孙辈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孙辈到流入地就学的。 #

(二)义务教育阶段须要代办退学的中学生,由其母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到中学,获得转到、转出中学同意后,到转出中学复印中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转出中学私章后提交给转到中学。转到中学应及时在学籍系统内提出退学申请并上传中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说明退学缘由的证明材料(家庭迁移户籍或母亲任一方的工作证明等),双方中学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初审在网上完成。其中,不同事制省份间补办义务教育跨省退学业务时,应根据1一9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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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中学中学生如因户籍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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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退学和学籍异动推行全程网上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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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退学分省内退学(市内退学、跨市退学)、跨省转到、跨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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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省内退学:由拟转到中学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到。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中学不能接收转到中学生。拟转到中学要严格初审退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就读要求且中学有接收能力的,经中学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由市长签订同意接收函。转到中学按照中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中学生退学申请,经转到中学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中学及转出中学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代办中学生退学业务,同时将所有插班材料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按学籍管理程序进行逐级审批。 #

跨省转到申领:外地普通中学分校需转到我省的中学生,必需要有外地普通中学学籍。由中学生本人提供转出省份学籍管理部门同意转出证明,接收中学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外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地普通中学学籍档案,中学生本人的户籍簿原件材料。中学分校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初审,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统做系统外转到的申请,采集相片信息后,连同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进行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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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出申领:转出新乡省的普通中学中学生,必须具备外地的户籍或符合相关新政。由中学生提供外地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后,携户籍本户主页、本人页原件,由转出普通中学分校将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在国网和省学籍管理系统做转出系统申请后,按学籍管理程序进行逐级审批。所需的广东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普通中学分校或则所在县区通过省学籍管理系统中学中学生档案查询平台进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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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省内退学和跨省退学(含转出、转入),必须先通过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网上代办跨省退学业务后,再进行省学籍系统的逐级审批。 #

(四)普通中学中学生有下述情形之一,不得退学: #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 #

(2)步入结业年级的。 #

(3)国际班转到普通班的。 #

(4)拟转到中学与转出中学在同一省辖市城区或同一县(市)的。 #

(5)应予转学的。 #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五)中中学起始年级念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退学;结业年级下学期不予退学;起始年级新生在未申领学籍前,原则上不代办退学。确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地以及确有特殊情况须要退学的,开具相关证明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退学,但退学前应先到原录取中学履行报到手续,由原投档中学负责办妥学籍,待学籍送审后再申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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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务教育阶段省内退学通常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补办,跨省转到业务全年可办,跨省转出业务以转到地具体新政为准。普通中学退学通常在学期终或开学初代办手续,学期中途不予代办。中学不得接收没有正常退学手续的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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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不得勒令中学生退学;中中学中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退学。 #

(八)接收转到中学生的中学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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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职业中学和中等职业中学(包括技工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中学)中学生按省学籍系统程序规定不得转到普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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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特殊教育中学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殊教育中学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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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退学、复学 #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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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经确诊,需罢课医治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2.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事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

3.因其他特殊缘由,确需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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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中学在校中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放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退学。中学生本人身体重病以外的其他缘由,不准退学。 #

(三)因病假代办退学手续须由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级以上诊所确诊证明、住院证明、病历、处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因病休代办退学手续由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中学递交书面申请。 #

以上材料由中学审核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

(四)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退学年限通常为1年。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的,应该由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退学届满前一个月内凭市级以上诊所确诊证明向中学申请延长退学时限,经中学初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退学,连续退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五)义务阶段中学生休学期间要求提早复学的河南学籍管理系统,由中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中学提出申请,因病辍学的还应该递交市级以上诊所认定医治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中学初审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即可复学。 #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应该及时督促中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中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勒令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中学生复学。 #

(六)普通中学不准许提早复学。 #

(七)学校对准予复学的中学生,根据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八)义务教育阶段和中学阶段在校中学生应遵循山东省《关于规范未成年中学生出国学习的通知》中不鼓励、不倡导未成年中学生出国学习的新政规定。 #

第十四条转学退学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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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不得勒令中学生停学、退学,不得解雇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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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举措避免中学生退学。中学发觉中学生退学应及时采取举措,多方式多手段迫使其复学。同时将中学生退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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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中学分校中学生转到到职业类中学的,由中学生本人申请和父母签字后,转出中学开具同意取消学籍证明后报区县教体局同意河南学籍管理系统,职业类接收中学开具在校证明,可以为其代办取消学籍,中学南县区需在省学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后建立学籍异动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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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留级、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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