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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文件赣教发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12-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青海省教育厅文件

赣教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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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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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

为进一步强化全国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申领程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23〕2号)等文件要求和我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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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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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 #

湖南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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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力,依照教育部《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高中、初中、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和在上述中学就读的中学生(以下简称中学生)。 #

第三条我省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法,推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施行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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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国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各地和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与全省联网的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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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学的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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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举办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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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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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义务教育和普通中学新生应按量到校报到,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代办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中学申请延后代办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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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学生初次申领入学注册手续后,中学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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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中学生学籍。 #

第六条学籍号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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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实行包含中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中学生卡。 #

第七条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中学应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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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除普通中学接收特殊中学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校区不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残障程度较重、无法步入中学学习的中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构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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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学应该从中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完善学籍档案。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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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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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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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

(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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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受捐助信息; #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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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中学生综合素养发展报告款式依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列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

逐渐深化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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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学生退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到中学或升入学校,转出中学或结业中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打印件。中学生最后中止学业的中学应该归档永久保存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申领。 #

中学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 #

中学撤消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十一条如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籍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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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中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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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户口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中学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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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需转到新的务工所在地中学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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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特殊缘由确需退学的。 #

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转到户口所在地就读,转到中学未能提供学位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第十四条普通中学中学生因监护人户口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缘由确需退学的,可申请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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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之间退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中学同县域、同县城内原则上不退学,因特殊诱因可申请转到低一级别校区。 #

普通中学中学生可申请转到中等职业中学学习,由中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中学提出申请,经转出中学和转到中学同意,根据中等职业中学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中学中学生不得转到普通中学。 #

第十五条中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缘由须退学的,由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收据等)或其他有效证明,中学查证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病愈或患有不能在中学进行正常学习的疾患的中学生,中学可令其退学。结业班中学生通常不予退学。 #

退学年限为一年。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应为其保留学籍。退学缘由须计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的,应该由中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诊所确诊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中学申请延长退学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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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复学时,由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中学提出申请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并递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中学查证同意后,及时代办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中学生,中学根据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

中学生退学届满,未提出延后退学申请,又不按量复学的,按翘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应该及时督促中学生复学,或由中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勒令其母亲或监护人送中学生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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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中学原则上不容许留级、跳级,特殊情况由中学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休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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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学中学生因病辍学五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境移居不再学习的(须凭中学生本人证件打印件,户籍簿打印件),可申领转学。 #

普通中学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翘课超过4周或累计翘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中学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退学届满,经中学与父母联系后尚未复学或不按期代办继续退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做出民事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等特殊缘由不能就读的,经中学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手动转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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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给以结业。义务教育结业证由中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学统一领取。 #

普通中学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两年,获得普通中学课程方案要求的学分,出席并全部通过省规定课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根据省规定进行综合素养素养评价,准予结业。普通中学结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款式,中学印制。结业证书经市长盖章、加盖中学私章和设区市(市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查证、验印后,由中学统一领取。 #

普通中学中学生修业届满但未达到规定结业条件的,中学可发给毕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辍学的,中学可依据其学习期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毕业证和肄业证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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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结业证书丢失不予补发,由结业中学开具学历证明(格式见附件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普通中学学历证明需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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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退学先由转到中学根据就读新政对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江西省中中学转到就学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按照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确切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江西省中中学转到就学登记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发起退学申请,再根据转到中学主管教育部门、转出中学、转出中学主管教育部门的次序进行核办。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须要先线下补办外,取消纸质退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退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中学生基础信息更改,由中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递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6)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学、学籍主管部门查证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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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中学生结业(毕业、肄业)时,分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

第二十条中学生退学或升学的,转到中学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中学及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给以核办。中学应及时为升学中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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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转出中学和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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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学生代办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中学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

第二十二条中学生退学或升学后,转到中学应该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中学生接续档案。 #

第二十三条特教学校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到新校区,也可保留在原校区。 #

步入工读中学就读的中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到工读中学,由原校区与中学生的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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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设区省直管中学中学生的转到转出情况,由中学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

第二十五条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该凭有效护照到现就读中学补办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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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中学生死亡的,中学应该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

第二十七条中学应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中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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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举措 #

第二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笔记本、扫描仪、数码单反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的保障条件,明晰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

对学籍管理员应该推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应科学核定学籍管理职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评等方面考虑相关诱因后适当给以倾斜。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市、县区级和中学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常应每周起码登陆一次电子学籍系统,发觉有待办业务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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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每学期复核中学生学籍江苏省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确切。 #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完善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违背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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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中学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市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

(一)不为已接收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的; #

(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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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

(四)不及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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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收中学生不为其代办退学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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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七)泄漏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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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私自修改或处理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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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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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中学的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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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的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附件:1.广东省普通中学毕业(肄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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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中中学学历证明书 #

3.广东省中中学转到就学登记表 #

4.广东省中小中学生辍学、复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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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省普通中学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

6.广东省中小中学生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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