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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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终生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制度,提高技能劳动者综合素养,我局制订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 #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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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终生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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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高补助、职业技能评价补助、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和项目制培训补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新政的制订、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高补助、职业技能评价补助、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和省级项目制培训补助的受理、审核与领取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非常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助的受理、审核与领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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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需求、技术浓度、培训成本等诱因制定《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晰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同一人员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职业技能提高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制培训补助、职业技能评价补助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助,不得重复领取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本省办理待业保险技能提高补助的,不得再办理职业技能提高补助、高校结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制培训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本省办理职业技能提高补助、高校结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制培训补助之一的,不得再办理待业保险技能提高补助。 #
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助。 #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领取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根据先申请先受理领取的原则申领。当年度补助资金已使用完时,未领取的延后至下一年度领取。
第二章职业技能提高补助 #
第七条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出席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高补助,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高补助时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口人员; #
(二)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
(三)本市登记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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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三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院校结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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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办理职业技能提高补助时,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助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助。 #
第八条劳动者申请职业技能提高补助时所使用的证书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云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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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举办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出席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取得比赛举行或主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用人单位自主评价领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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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劳动者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提高补助,按以下程序申领: #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补助申报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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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给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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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查证确认的,申请人给以配合协助。初审通过的,步入公示环节。初审不通过的,不予补助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对已初审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补助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创立的,步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中旬前,按规定程序领取培训补助。补助资金支付至申请人建行帐户,优先领取至社会保障卡建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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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符合职业技能提高补助条件的劳动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请500元生活费补助(含交通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不可单独办理。具体条件如下: #
(一)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扶贫人员;
(二)本市户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 #
(三)在本市求职就业,并已在全省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登记的残障人;
(四)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结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结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技能提高补助人员同时符合生活费补助办理条件的,应该在补助申报系统补报有关信息,其中,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结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学结业证书、普通中学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提高补助中符合待业保险技能提高补助条件的,优先办理待业保险技能提高补助,从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取得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广东省职业培训补助(指导)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中列明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推动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贴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其他未在《省目录》列明的证书,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推动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贴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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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补助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
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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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企业组织员工举办技能评价,员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可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助,企业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助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含外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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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广州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对在本市就业(以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的员工(含劳务派遣职工)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员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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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业同一等级证书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助,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助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助。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评价补助,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代办,补助资金拨入企业的建行基本帐户。 #
第十五条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助,应该在补助申报系统补报有关信息,并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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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职业技能评价补助申请表;
(二)开户建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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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职业技能评价补助中,员工取得《省目录》中列明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深圳劳动就业大厦,可从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脚部分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推动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贴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其他未在《省目录》列明的证书,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推动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就业补贴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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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 #
第十七条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评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按规定免费举办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工作后,可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免费出席专项职业能力考评的劳动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本年度未享受过或只享受过1次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含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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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应该根据以下程序申领: #
(一)申请。考评机构应该在完成专项能力考评任务后3个月内,按照实际出席考评人数深圳劳动就业大厦,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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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初审领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初审领取补助,补助资金拨入单位的建行基本帐户。 #
第十九条考评机构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应该在补助申报系统补报有关信息,并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
(一)上海市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申请表;
(二)开户建行核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帐户信息》。 #
第二十条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从县级就业补贴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
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助 #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重点围绕“20+8”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则市场短缺的职业(工种),举办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省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施行,区级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施行。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可重点聚焦本市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以及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布署举办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举办项目制培训(专项类)。 #
第二十二条对培训项目和承接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的选择和确定,按以下程序申领: #
(一)选择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可综合考虑产业需求、重点任务等诱因选择培训项目,也可向社会发布征集计划,广泛征集培训项目。
(二)公布培训项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研讨或评审,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 #
(三)确定承训机构。培训项目公布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或选聘的方法确定承训机构。选聘承训机构应根据“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具体程序和条件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培训项目另行发布选聘公告。 #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举办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确定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后,应按规定向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承训机构范围包括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中学、职业高校、技工高校、行业商会、职业培训机构等,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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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授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员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三)近3年内无重大违规、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才能承当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五)具备较为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
第二十四条承训机构应该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规范举办培训,要加大对参训学员的管理和考评,推行考勤和培训过程监管,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毕业考评。
承训机构应该构建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清册、授课班主任表册、学员考勤及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培训档案起码保留5年以备核查。 #
第二十五条同一学员同一年度只能出席1次项目制培训。成功报考出席项目制培训但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出席下一年度项目制培训。员工出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备案出席项目制培训。 #
第二十六条承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条件之一的人员举办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助,应该根据以下程序申领: #
(一)备案。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补助申报系统递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表册、培训计划、培训学时等信息。 #
(二)考评。承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施行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由组织施行项目制培训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评初验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评评价,经考评合格的,领取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三)申请。承训机构应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补助申报系统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制培训补助。申请补助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考评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估算补助支出,对承训机构给以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省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办理更高标准培训补助的,可依照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估算补助支出补贴承训机构。 #
(四)初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初审领取补助,补助资金拨入单位的建行基本帐户。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高行动专账资金列支,不脚部分按规定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推动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市、区本级就业补贴资金、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承训机构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举办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其培训对象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四类人员外,降低下述两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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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院校或本市户口在市外院校的结业年度(指结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下同)结业生(含技师大学中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二)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布署举办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任务的特定群体。 #
第二十八条承训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培训对象经验收或考评评价合格后,可申请项目制培训补助,应根据以下程序申领: #
(一)申请。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承训机构可通过补助申报系统申请预筹措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实际报考人数预筹措不超过50%的培训补助资金,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剩余补助资金。承训机构申请补助时,学员应符合培训对象条件。 #
(二)初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受理初审领取补助,补助资金拨入单位的建行基本帐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领取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65元/学时(不多于45分钟,下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贴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
承训机构申请的预筹措补助资金少于实际应筹措培训资金的,应该于收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以退回。 #
各区举办项目制培训(专项类)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训学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实际根据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不可单独办理。机构应该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助,补助资金直接下拨至申请人建行帐户,优先领取至社会保障卡建行帐户。生活费补助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申请培训补助,应该在补助申报系统补报有关信息,并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
(一)广州市项目制培训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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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户建行核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帐户信息》; #
(三)参训学员属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结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需提供本省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学结业证书、普通中学结业证书。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以及“谁施行、谁监管”的原则加大对补助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测、电话核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法,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验。可借助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承训机构组织的项目制培训过程施行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举办情况。 #
第三十二条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单位、个人根据“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递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造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由领取补助的部门负责追回相应货款,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法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单位、个人,3年内不得在本市出席或承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的补助性职业技能培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单位、个人应该积极配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就所申请补助事宜举办的核查、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属于不符合补助办理条件的,应积极配合退回已办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做好新政宣传、服务指导、监管复查等各项工作,完善补助资金领取表册和复核制度,确保补助领取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犯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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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企业员工、参训学员在出席培训及领取补助时,年纪应年满16周岁,其中女性年纪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纪不超过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不含出席项目制培训的结业年度院校结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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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创业培训补助、失业保险技能提高补助、高校结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另有新政进行规定。 #
第三十六条今年12月31近日,单位、个人已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递交劳动者技能提高培训补助、企业职工技能提高培训补助、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生活费补助申请但未领取培训补助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初审领取。补助资金按原办法规定的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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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今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原办法规定取得相应证书(除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外。取得相应证书时间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下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评或举办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原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除领取期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高培训补助、企业职工技能提高培训补助、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生活费补助,并于2023年12月31近日递交补助申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原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初审领取。补助资金从市、区本级就业补贴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 #
第三十八条今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按照原办法规定取得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以下简称两类证书)的,个人可按原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除办理期限要求外)申请劳动者技能提高培训补助,并于2024年3月31近日递交补助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原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初审领取。补助资金从县级就业补贴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2024年1月1日起取得上述两类证书的,个人不再享受原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者技能提高培训补助、职业技能提高补助。 #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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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目录
附件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目录 #
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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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项目 #
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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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
职业技能提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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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浙江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取得经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本市举办评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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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目录》已列明补助标准的,根据其标准执行;《省目录》未列明补助标准的,根据三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的标准执行。 #
其中,属本市技能人才供需及培训指导目录内短缺工种中级工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下浮30%。 #
取得浙江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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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
出席国家、广东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取得比赛举行或主办单位核发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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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补助 #
经云南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对在本市就业(以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的员工(含劳务派遣职工)施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员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根据考评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中级工和高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中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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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机构 #
专项职业能力考评补助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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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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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培训补助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举办的项目制培训(非专项类):按照培训考评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估算补助支出,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省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办理更高标准培训补助的,可依照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估算补助支出补贴承训机构。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聚焦重点领域或按照专项任务举办的项目制培训(专项类):不超过65元/学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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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助标准含鉴别补助、评价补助;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助标准不含考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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