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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023-11-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今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筹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交纳新政顺利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表》。现给以发布,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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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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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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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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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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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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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操作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行为,着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施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3〕41号)、《国务院关于筹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孙辈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按揭月息或则住房房租、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交纳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申领。 #

第二章享受交纳及代办时间 #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交纳的估算时间分别为: #

(一)孙辈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孙辈年满3周岁当月至中学入学前三月。学历教育,为孙辈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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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交纳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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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开支的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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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按揭月息。为按揭协议约定开始还贷的当月至按揭全部归还或按揭协议中止的当月,交纳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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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房租。为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的房子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早中止协议(合同)的,以实际租赁年限为准。 #

(六)赡养老人。为被抚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抚养义务中止的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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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诱因退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施行的寒假期等长假。 #

第四条享受孙辈教育、继续教育、住房按揭月息或则住房房租、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交纳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薪水、薪金所得的缴纳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交纳有关信息,由缴纳义务人在预扣预收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交纳额代办交纳;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汇算清缴申报时交纳。 #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薪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并由缴纳义务人申领上述专项附加交纳的,对同一专项附加交纳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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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交纳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汇算清缴申报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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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缴纳义务人申领薪资、薪金所得预扣预收税款时,应该按照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申领专项附加交纳。 #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交纳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交纳。原缴纳义务人应该自纳税人辞职不再领取薪资薪资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代办专项附加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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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薪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酬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须要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应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申领汇算清缴申报时交纳。 #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缴纳义务人预扣预收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可以在当初外向支付薪水、薪金的缴纳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领取薪资、薪金时补充交纳,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汇算清缴时申报交纳。 #

第三章报送信息及存留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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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缴纳义务人领取薪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首次享受时应该填写并向缴纳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该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晨报献给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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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须要由新任职、受雇缴纳义务人申领专项附加交纳的,应该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缴纳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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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须要由缴纳义务人继续代办专项附加交纳的,应该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缴纳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缴纳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交纳,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申领专项附加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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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应该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交纳信息,在次月补办缴纳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应该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须要享受的专项附加交纳项目信息补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补报要素完整的,缴纳义务人或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受理;补报要素不完整的,缴纳义务人或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补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补报的,暂不代办相关专项附加交纳,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补报后再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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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孙辈教育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配偶及孙辈的姓名、身份护照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中学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交纳分配比列等信息。 #

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孙辈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该存留境外中学投档通知书、留学护照等境外教育旁证资料。 #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交纳,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该补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则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该补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

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该存留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按揭月息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位于地址、贷款形式、贷款交行、贷款协议编号、贷款年限、首次还贷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护照类型及号码。 #

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住房按揭协议、贷款还贷总额账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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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房租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位于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分护照类型和号码或则转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辨识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护照类型及号码。 #

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协议或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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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交纳金额、被抚养人姓名及身分护照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抚养人的,需补报平摊形式、共同抚养人姓名及身分护照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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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平摊的书面平摊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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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病人姓名、身份护照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社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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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大病病人医药服务收费及社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打印件,或则医疗保障部门开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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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交纳,应该补报配偶及孙辈的姓名、身份护照类型(如市民身分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交纳分配比列等信息。 #

纳税人须要存留备查资料包括:孙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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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纳税人应该对报送的专项附加交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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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报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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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则纸质报表等形式,向缴纳义务人或则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交纳信息。 #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缴纳义务人申领专项附加交纳的,按下述规定申领: #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缴纳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交纳信息的,缴纳义务人按照接收的交纳信息代办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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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则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缴纳义务人的,缴纳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出或则录入缴纳端软件,并在次月补办缴纳申报时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缴纳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存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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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补办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交纳的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交纳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则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献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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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复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存留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存留;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存留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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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缴纳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该告知纳税人申领专项附加交纳的形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

第五章后续管理 #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该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存留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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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报献给缴纳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缴纳义务人应该自预扣缴交年度的次年起存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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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缴纳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交纳信息的,缴纳义务人应该根据规定给以交纳,不得拒绝。缴纳义务人应该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交纳信息保密。 #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应该及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估算代办缴纳申报,不得私自修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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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发觉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更改。纳税人拒绝更改的,缴纳义务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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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缴纳义务人应该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申领的专项附加交纳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交纳信息举办抽检。 #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存留备查资料,或则存留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旁证;不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或则旁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交纳。 #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交纳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协助。 #

第三十条纳税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责成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该列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行联合惩戒;涉及违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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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交纳信息; #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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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交纳; #

(四)拒不提供存留备查资料; #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交纳信息的,税务机关限期改正的同时,通知缴纳义务人。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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