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管理基础指标及分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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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含年纪、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付员工社会保险期限等指标。 #
居住证积分管理基础指标及分值 #
基础指标包含年纪、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付员工社会保险期限等指标。 #
(一)年纪
年纪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纪在56-60周岁,积5分;年纪每降低1岁,积分降低2分。 #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外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
1.持证人取得本科(高职)学历,积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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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证人取得学院大专学历,积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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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证人取得学院大专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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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30分。 #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60分。 #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近来1年内累计6个月的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薪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与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
(四)在本市工作及收取员工社会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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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交员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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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因未正常缴交本市员工社会保险费而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交费单位与签署劳动(聘用)协议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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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管理加分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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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推动本地就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结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口人员等指标。 #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后,向社会公布。 #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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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缺急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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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短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
本市短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后向社会公布。 #
(四)投资纳税或推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立的企业,根据个人的投资份额估算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近来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口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亿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口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
(五)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
1.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薪资80%高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薪资1倍高于2倍的,积50分。 #
3.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低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薪资2倍高于3倍的,积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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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证人近来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收取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员工社会平均薪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交本市员工社会保险费而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交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交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交费单位与签署劳动(聘用)协议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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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记入总积分。 #
(七)郊县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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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郊县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记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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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日制应届结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院校学院结业生,积10分。
(九)嘉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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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嘉奖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省级机关专项性嘉奖奖励,积30分。 #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省级机关综合性嘉奖奖励,积60分。 #
3.持证人获得省厅级及以上政府嘉奖奖励,积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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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部、委、办、局等省级机关政府嘉奖奖励项目目录,根据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嘉奖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口人员 #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口人员,离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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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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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押记录和通常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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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分、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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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拘押记录 #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押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通常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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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5年内有通常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背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新政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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