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与安美国际签订合同日期的联系地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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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特与安美国际签署协议日期是2023年4月8日,协议约定装货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之前,而该货物的实际出口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10月9日、10月13日,实际的清关出口时间已经超出协议约定之限,众华所却并未关注,仅获取了部份清关单,便得出交易真实的推论,欠缺应有的职业怀疑。
安美国际给众华所的电邮函件中包含游某的名片,显示游某有多个身分,分别为中国对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久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久仁)、安美国际的工作人员。其中北京久仁是雅百特虚构的国外钢材销售顾客。众华所在知悉游某具有美国顾客安美国际工作人员和国外客户北京久仁工作人员的双重身分后,缺少职业怀疑,未全面审慎核查雅百特美国销售顾客的相关情况,未进一步查证雅百特与美国销售顾客材料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等情况。 #
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
2.未审慎查证销售放款的真实性 #
2023年10月至2023年1月,安美国际、香港商宁和台湾西本等3家公司向雅百特支付出口安美国际欠款合计62.63万澳元。其中,台湾商宁和台湾西本也是木尔坦项目的放款方。雅百特提供的建行转账单显示,台湾西本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泗砖道路103弄、香港商宁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松江区春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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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美国际销售业务的放款方与木尔坦项目部份放款方相同、香港放款方公司地址在天津的异常情形,众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核查海外付款公司的背景等情况以确认销售放款的真实性。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对材料出口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 #
雅百特通过物流代理公司以赶赴国为“安哥拉”向海关清关出口。在获取海关放行信息后,又通过相关代理公司,将上述货物运送到台湾,之后安排关联公司罗雄国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从而实现货物的虚假销售。
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向南非出口货物时,审计底稿中除搜集了销售协议和清关单外,未获取能显示货物实际运输目的地的货物水单等证据,以证明雅百特出口至白俄罗斯的货物实际赶赴西非。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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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华所对雅百特国外材料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
2023年,雅百特通过李某松控制的关联公司,以虚构国外建材贸易的形式虚报销售收入26,147.24亿元,相应虚报当期营业收益6,855.89亿元,占当期披露收益总量的21.57%。 #
1.未关注雅百特财务报表附注中收入列示分类的修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怎么样,未对国外材料销售业务收入急剧下降保持应有的审慎 #
雅百特2023年国外材料销售收入28,313.62亿元,是2014年该类收入(911.16亿元)的31倍,国外材料销售在收入中的占比由2014年的约3%上升到2023年的35%,国外材料销售收入出现急剧下降,该现象未造成众华所的充分关注。同时,雅百特的收入分类由“工程承包收入”与“产品销售收入”两类,变更为“金属外墙”与“光伏”。众华所对收入分类变更缘由未充分关注且无合理解释。 #
通过修改收入分类列示,雅百特将虚构的货物销售收入混同在其他项目进行披露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怎么样,引起财务数据难以进行横向剖析与比较,丧失可比性。众华所未对收入的急剧下降和收入分类列示的修改给与必要关注,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产生审计意见和开具审计报告》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审慎核查协议、出入库收据等证据 #
雅百特与北京桂良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的材料购销协议金额总计约3万元人民币,但采购协议方式较为简单,仅有协议双方的签章,签署协议代表人、签订时间均为空白。雅百特国外材料销售业务以销售顾客加盖私章的发货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根据,但众华所获取的发货确认单存在同一寄件人签字笔迹前后不一致、加盖的销售顾客私章前后不同的情形。
众华所在获取购销协议和发货确认单作为审计证据时,未保持必要的关注,未对购销协议和发货确认单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二、众华所为雅百特提供赢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初审服务时未勤奋尽责
众华所为雅百特开具的《关于山东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赢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初审报告》(以下简称赢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报告)觉得,雅百特赢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雅百特重大资产重组购进资产2023年度实际赢利数与收益预测数的差别情况。经查,2023年雅百特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建筑材料出口贸易、虚构国外建筑材料贸易等方法虚报收入48,182.17亿元,虚报收益23,226.34亿元,虚报收益金额占当初披露收益支出的73.08%,众华所开具的专项初审报告中资产实际赢利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无法如实反映实际赢利与预测收益的真实差别。众华所仅依据中报审计底稿开具了赢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报告,未基于有关异常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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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所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读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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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华所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时违背相关业务规则 #
在众华所为雅百特开具的2023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众华所觉得,雅百特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查,众华所的初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未审慎核查销售协议及发货单 #
众华所在对雅百特的销售与放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施行控制测试程序时,对雅百特的销售协议部份有编号、部分无编号,虽然有编号,编号也不连续的情形并未发觉,也并未强调其为内控缺陷,而此种情形为雅百特作假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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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百特材料销售收入以采购方确认后的发货单为确认根据,但雅百特的发货单款式不统一,起码有四种以上制式,且发货单不编号。众华所在施行销售与放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时,未发觉上述异常情形,造成众华所对雅百特出入库管理存在的漏洞未给以充分关注,而此种情形为雅百特财务作假提供了便利。 #
(二)控制测试程序没法达到控制测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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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所在对雅百特销售与放款循环-与记录预收账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控制施行控制测试程序时,设定的控制目标是所有记录的预收账款均已发出相应货物。但其施行的控制测试程序是抽取账簿,并在底稿中记录账簿编号、发票上是否有相符印戳、是否输入预收账款贷方、发票号码等信息,而以上获取的信息并不能印证记录的预收账款均已发出相应货物,而应当获取的货物出入库收据、运费收据等资料,底稿中未予记载和保留。 #
众华所未阐明雅百特以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其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流于方式,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读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四、众华所开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
众华所对雅百特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3年3月23日开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费47亿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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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所对雅百特2023年度赢利预测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初审,于2023年3月23日开具了初审报告,收费7亿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
众华所对雅百特2023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初审,于2023年3月23日开具了鉴证报告,收费12亿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勇和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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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众华所审计报告、审核报告、鉴证报告、众华所开具的情况说明、收费账簿及收据、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寻问口供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2023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百特提供赢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初审服务过程中,未勤奋尽责,所制做、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规行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勇、顾洁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众华所在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过程中,违背相关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的违规行为。 #
众华所及相关当事人在听证及陈述辩解材料中恳求免予处罚,主要陈述辩解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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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雅百特案系悉心企划的舞弊案件,众华所无法发觉财务作假是因为审计的固有限制和必要核查手段的欠缺。 #
第二,关于木尔坦项目审计程序。 #
1.关于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1)2023年审计重点应是项目执行情况而非协议签订情况。分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比缔约过程文件更能证明项目的真实性。(2)众华所通过多种手段关注该项目的非财务信息。(3)HRL公司2023年9月也致函确认了首都工程公司为其发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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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工程放款的真实性。(1)众华所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后觉得毛利率是合理的。第三方公司垫款在境外项目中较常见,交易方式并不复杂。(2)地址信息并非主要检测信息,位置不显著、显示不清晰造成无法发觉;实践中存在对境内付款的中介公司,同一公司为不同项目放款不异常。(3)首都工程公司在采访中表示存在外汇管制,众华所也进行了相应检索。
3.关于项目建筑材料出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清关企业接受委托代办清关手续时必须保证随附报检(包括水单)与清关单一并递交海关。清关单已显示赶赴国为美国,众华所有理由相信该相应水单存在。 #
4.关于材料供应和劳务服务。木尔坦项目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的发生额均高于本次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且期终余额为零。2023年9月众华所再度走访两家公司后获得的证据也就能印证相关审计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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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安美国际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
1.关于清关单和游某身分问题。(1)实际出口时间超出协议约定之限在工程项目中较为常见,且采购协议已约定“提单上的日期将视为被装运日期”。(2)游某的名片仅表明其可能在两家公司同时任职,并不异常。 #
2.关于销售放款和材料出口问题的陈述辩解意见与木尔坦项目相同。
第四,关于国外材料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
1.某些私章和签字笔迹不一致不代表收货和协议不真实,可能是别人代签。众华所也无需对笔迹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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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协议缺乏签署时间和签署人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众华所已然关注到此问题并要求管理层整改。众华所致函比列占国外销售收入的87%,早已施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 #
第五,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
1.关于未审慎核查销售协议及发货单的问题。(1)发货收据和销售协议部份不连号、不编号,在实务中有普遍性,仅为内控中的通常缺陷。(2)众华所就协议编号问题取得了财务人员的解释并进行了函证,并未发觉异常。
2.众华所对于领料收据的抽验样本达到99%,保留在实质性测试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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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关于赢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服务。 #
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2023年财务报表时早已勤奋尽责,相应也不应因专项初审报告遭到处罚。
我会觉得: #
第一,我会认定众华所违规违法行为,系因其无法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存在未勤奋尽责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其声称的“审计固有限制、缺乏核查手段”范畴,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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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木尔坦项目。 #
木尔坦项目占当期收益支出的47.09%,且毛利率高达74.16%,具有重大性和异常性,众华所设计和施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无法对木尔坦项目进行充分核查。
1.关于木尔坦项目来源的真实性问题。(1)众华所将雅百特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认定为收入的真实性。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针对因为舞弊造成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施行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互相印证的信息”的规定,众华所应该获取更多信息加以验证,仅获取分包方与施工方即将签订的协议不足以证红木尔坦项目的真实性。(2)众华所关注到的非财务信息均为来始于雅百特的内部证据,其证明效力高于函证等外部证据,且审计底稿并无相关记录。(3)众华所于2023年3月开具审计报告,同年9月取得的《确认函》与中报审计工作无关。综上,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木尔坦工程放款的真实性问题。(1)木尔坦项目毛利率高达74.16%。众华所的审计底稿中仅记录毛利率较高的缘由为人工成本低、材料价钱增长,没有量化剖析人工成本、材料价钱对毛利率的具体影响。同时,众华所也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推论。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额放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智,众华所未对异常放款情况给以充分关注,对其提出的“交易常见、不复杂”等理由不予质证。(2)从现有证据看,地址信息位置显著,显示清晰,众华所提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据悉,众华所听证中递交的关于台湾西本等四家公司的注册文件仅能证明上述公司在新加坡注册,不能证明众华所对地址信息的异常情况给以充分关注。当事人所称“存在对境内付款的中介公司”与认定众华所审计程序不到位无关。(3)众华所未对外汇管制与第三方公司垫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查证,其听证中递交的中国建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关于印度外汇管制情况的说明,相关内容发布于2023年11月,审计过程中不可能取得,对此项证据不予质证。综上,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3.关于木尔坦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出口问题。(1)水单是货物所有权人提货的账簿,才能确认货物的最终迈向和权属,众华所应该根据水单而非清关单确认货物发出情况。(2)实践中存在清关单显示的赶赴国与实际送达的目的地不一致的情形。海关的初审责任与众华所的审计责任应该予以分辨,即海关对清关单和议付的初审不能取代众华所的独立初审。基于对法律规定的应然状态和海关初审的信赖均不能取代自身独立的审计程序。综上,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4.关于劳务费用与材料费用的确认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规定:“对重要性的判定是依据具体环境做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和性质的影响,或受二者共同作用影响”。对于重要性的判定除了是交易金额,也应考虑交易的性质。众华所不应仅以劳务费用和材料费用单项金额高于重要性水平为由,忽略木尔坦项目整体的重大性和异常性,省略采访和函证程序。同时,劳务费用与材料费用合计2,494.88亿元,已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1,050亿元。其所称2023年9月取得的相关证据与中报审计工作无关。综上,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第三,关于安美国际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关于清关单和游某身分问题。(1)安美国际出口业务毛利率高达82%,显著异常。众华所未关注出口时间的异常,也未进一步核查显示实际装运日期的水单,缺少合理的职业怀疑。(2)众华所通过电子电邮的形式进行函证,安美国际仅发回游某名片作为其身分信息的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规定:“对以电子方式收到的辞呈,因为函件者的身分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函件的修改也未能发现,因而可靠性存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和函件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方式的辞呈创造安全环境,可以增加该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辞呈。”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众华所创造了安全环境。在名片显示游某有双重身分时,众华所也未联系游某进一步查证,函件的可靠性无法保证。综上,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2.关于销售放款的真实性和议付问题的回应与木尔坦项目相关问题一致。
第四,关于国外材料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1.经顾客签字的发货确认单是雅百特确认收入的主要根据,发货确认单的真实性影响收入的真实性,而签字笔迹是发货确认单上的重要信息,众华所无法审慎评价与查证,欠缺应有的职业怀疑。 #
2.众华所已将雅百特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与舞弊相关)认定为收入的真实性,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众华所应该进一步设计和施行才能应对舞弊造成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2023年雅百特国外材料收入在总销售收入中占比急剧降低且收入分类列示修改。众华所未考虑管理层与国外材料顾客勾结舞弊的可能性,无法对协议背后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其通过常规审计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足以将风险增加至可接受的水平。综上,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五,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
1.关于销售协议及发货单问题。(1)采购方确认后的发货单是雅百特确认销售收入的主要根据,发货单连笺注号是彰显内部控制有效性重要方面。众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发货单审慎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违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读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当事人所称“已关注到协议编号问题并取得财务人员的解释”的反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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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控制测试程序设计问题。众华所设计施行的测试程序是抽取账簿,并在底稿中记录账簿编号、发票上是否有相符印戳、是否输入预收账款贷方、发票号码等信息,但上述信息不能印证货物已领料。而才能证明货物发出的出入库收据、运费收据众华所并未设计程序核查,其设计的控制测试程序难以达到控制目标。当事人所称“出库收据的抽验保留在实质性测试底稿中”与认定控制测试程序难以达到控制测试目标无关。综上,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赢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服务。综合前述意见,我会觉得众华所在审计雅百特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奋尽责,开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相应开具的赢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对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2023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雅百特提供赢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初审服务过程中,未勤奋尽责,所制做、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初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规行为。依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害处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勒令众华所改正,没收2023年中报审计业务收入、2023年赢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初审业务收入共计54亿元,并处以162亿元罚金;对孙勇、顾洁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8亿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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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所在为雅百特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时,违背相关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规行为。依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害处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勒令众华所改正,没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初审服务违规所得12亿元,并处以12亿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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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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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众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4亿元,没收违规所得12亿元,并合计处以174亿元罚金。 #
二、对孙勇、顾洁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8亿元罚金。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交行:兴业交行总行营业部,帐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单打印件送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若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 #
2023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