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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考试法之七章附则

2023-11-1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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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筹建并主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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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该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商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省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商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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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商会进行监督、指导。 #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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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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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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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推行注册会计师全省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省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组织施行。 #

第八条具有高等本科以上中学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则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出席注册会计师全省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则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于部份课目的考试。 #

第九条出席注册会计师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商会申请注册。 #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商会应该准予注册。 #

第十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商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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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则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商会应该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觉注册会计师商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该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商会撤消注册。 #

注册会计师商会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该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商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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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商会撤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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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事处罚的; #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则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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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款规定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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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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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主办下述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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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开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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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证企业资本,开具验资报告; #

(三)申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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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开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主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主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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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款规定主办的业务,承当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按照须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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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中华会计网站,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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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则不当证明的; #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导致注册会计师开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叙述的。 #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根据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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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开具报告时中华会计网站,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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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排斥,而不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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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给以隐瞒或则作不实的报告; #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造成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形成重大误会,而不予指明; #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该晓得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不得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时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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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要、收受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报酬或则其他赃物,或则借助执行业务之便,攫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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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委托催款债款; #

(四)容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五)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拉拢业务; #

(七)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筹建。 #

合伙筹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列或则合同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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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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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多于三十亿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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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定数目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起码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承当责任。 #

第二十五条筹建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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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该向审批机关报送下述文件: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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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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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合同的并应报送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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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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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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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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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则不批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觉批准不当的,应该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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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筹建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构建职业风险基金,代办职业保险。 #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并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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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申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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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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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该加入注册会计师商会。 #

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的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会议拟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商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会议拟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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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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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商会应该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商会应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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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商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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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则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开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主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勒令其停止违规活动,没收违规所得,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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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庭控告。 #

复议机关应该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庭控告。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庭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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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庭控告,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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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付责任。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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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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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出席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省统一考试和注册,根据互利原则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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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须要在中国境内临时代办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订施行细则。 #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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