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三种效力是怎样的?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行政行为有三种效力:1、拘束力:即方式上推定的效力,形成条件:一经生效即形成;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给以尊重的效力。(一事不再理)2、确定力:即实质上确定的效力行政行为公定力,形成条件:争议期之后形成;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修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取得不可撤消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后,就不能轻易修改。行政机关倘若改变早已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要给以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早已确定的内容才会去拘束当事人,而且强制执行。3、执行力:即现实中实现的效力,形成条件:履行期之后形成;法律后果:是指国家强制力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则以其他方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力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注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形成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众多规则形成的基础,例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通常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虽然相对人有异议行政行为公定力,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