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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定力的基本涵义

2023-11-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公定力的基本含义】

行政行为一经创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形成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消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

【对公定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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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是一种假定的、推定的、暂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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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自行政行为创立之时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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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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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原理的例外是无效行政行为。 #

【公定力的依据】 #

公定力是一个经学者探讨的原理,在法律上并未明晰规定,只是个别制度安排抒发了这一原理。为何须要有这些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原理呢? #

行政行为似乎是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种权威性宣告,就像司法裁定一样,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

假如我们不是方式主义地把法律仅仅视为载于文本上的通常性规范,而是把其看成一种人们的行为秩序,其本性在于规范,这么,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法律”,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份; #

鉴于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未来有所掌握,人们普遍有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选择动机,所以,法制所指出的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可预见性、不可破坏性、可施行性等品格行政行为公定力,为人们普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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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那些要求自然地也延展到作为法律秩序组成部份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定上,因此,公定力的依据并不在于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彰显、也不在于社会对政府存在一种信任,而在于人们对秩序的须要和预期。 #

【公定力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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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定力原理是支持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前提,前者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 #

(2)公定力原理是“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觉得须要停止执行的;上诉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庭觉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无法填补的损失,但是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之所以不停止执行,乃根据公定力原理承认该行为是暂时有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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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定力与行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的刑事纠纷处理问题 #

在当代国家,行政机关常常直接或则间接介入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如公安机关对互相打架的当事人做出处理、责令其中一方当事人赔付另一方当事人损失、被勒令的一方当事人觉得赔付远远小于实际损害(行政裁决),楼房管理部门对一方当事人的房子所有权或则抵押权做出确认、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房子所有权或则抵押权属于自己(行政确认),城市建设部门准许一方当事人建造房子、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不满、认为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行政许可),等等。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必须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官对有关的行政决定合法性先行做出裁定,而后再提起刑事诉讼呢,还是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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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没有明晰规定怎样处理类似案件,所以,实践中大致有三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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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仅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就刑事诉讼做出裁定,在裁定与行政行为发生冲突时,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其行政行为; #

在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审理中发觉有行政行为问题,可终止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结果后再行刑事诉讼; #

行政附送刑事诉讼。 #

第一种作法,尊重了公定力原理,例如,公安机关的裁决。并且,在个别具体情形下,行政相对人一方面可能不乐意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可能觉得真正的权属争议才是其所关心的。例如,相邻权问题、房屋所有权或则抵押权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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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作法,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法官做出与行政行为相反的裁定,这或许与公定力原理偏颇。不过,我国有学者提出,假如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基于一种方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时侯,法庭可以径直做出刑事裁定,也无需等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结果。例如,房子管理部门对房子所有权、抵押权的确认。 #

第三种作法,行政附送刑事诉讼,会导致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

在台湾行政行为公定力,公定力在这类案件中的适用范围,也被法庭裁定认定为须要依照行政行为的目的、性质而给以合理的限制。所以,在涉及行政行为对刑事权力义务给以确认、裁决的案件、甚至行政行为涉及刑事权力义务(如某个建筑许可造成建筑影响采光权)怎样处理的问题上,须要进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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