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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全文)(全文)

2023-11-0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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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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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商事登记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经济发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北京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筹建、变更或则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给以公示的行为。 #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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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该建立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加强信用约束,促使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

第五条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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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该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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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 #

(二)住所或则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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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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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人; #

(五)出资支出; #

(六)营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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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人姓名或则名称及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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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应该按照前款规定,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

第八条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

(一)章程或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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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范围; #

(三)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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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则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

第九条筹建商事主体,应该向商事登记机关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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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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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或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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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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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所或则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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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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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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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筹建建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递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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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该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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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该依法拟定商事主体筹建、变更、注销登记须要递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方式审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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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以登记并颁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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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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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申领商事登记不得交纳费用。 #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发放营业执照后,依法举办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举办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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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筹建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该申报住所或则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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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住所或则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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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举办相关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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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应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订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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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筹建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支出,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递交验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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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形式和非货币出资缴纳比列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

股东收取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股东开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该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该标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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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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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组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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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筹建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筹建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筹建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筹建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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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该分别包括: #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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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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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应该设置提示栏,注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时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式。商事登记机关应该按照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开具书面证明。 #

营业执照的样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

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筹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该代办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该选择申领分支机构登记或则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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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则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三日外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私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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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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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拟定。 #

第二十四条商事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商事主体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授纸质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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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该推进审批制度变革,根据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调整相关部门对商事主体及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和完善商事主体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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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下述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并依法取缔: #

(一)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

(二)递交虚假登记文件或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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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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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取缔: #

(一)依法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则其他批准文件深圳商事登记,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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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但应该取得许可证或则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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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证或则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期满或则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私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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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市政府规定,完善商事主体监管联动机制;对监管中发觉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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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施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

商事主体应该依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递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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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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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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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商事主体应该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递交年度报告。 #

当初筹建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递交年度报告。 #

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商事主体递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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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施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

商事主体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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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量递交年度报告的; #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则经营场所难以联系的。 #

商事登记机关在做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该通过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做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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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列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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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两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对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

第三十三条商事主体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取代名称: #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 #

(二)违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第三十四条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该依法承当相关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做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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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则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该撤消载入或则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深圳商事登记,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应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 #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根据需求导向、供方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

第三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该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述信息: #

(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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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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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递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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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主体载入或则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

(五)商事主体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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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信息平台公示下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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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审批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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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审批监管信息。 #

第三十八条商事主体应该对申报内容和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弄虚造假的,列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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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有违背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则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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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则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未履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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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商事主体应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外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拟定,并与本规定同时实施。 #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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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施行条例。 #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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