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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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为加快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细则》,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推广使用电子收据的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先行在上海市北仑区和宁波市选定部份新办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举办增值税电子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收据,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上海电子专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取代收据专用章。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
二、电子专票的收据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上海市代码3302,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收据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三、宁波市税务局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电子收据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出具服务。
试点纳税人应该使用税务UKey出具电子专票。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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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广州市北仑区和宁波市试点实行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由上海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名单由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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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时,既可以出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出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要纸质专票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应该出具纸质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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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出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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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点纳税人出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该凭增值税收据管理系统校准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收据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七、税务机关根据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收据领用数目。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增值税金税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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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收据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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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该登陆增值税收据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收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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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复印件作为税收账簿的,应该同时保存复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扫描下方二维码):增值税电子专用收据(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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