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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你知道吗?

2023-10-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单位领取的补助、补助,好多都是须要缴交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相信好多男子伴都有经验。并且,小盘发现今以下12种情形中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什么情形呢?跟随小编一上去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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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领取的补助、补助 #

出席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根据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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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对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治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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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哮喘的药品、医疗用具防护用具等实物,不记入薪资、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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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发给个人的现金,记入薪资、薪金,征个人所得税。 #

新政根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麻疹疫情防治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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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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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教授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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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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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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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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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离退职年纪的中级专家的补助 #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党员、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则退职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贴费,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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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退休、退休年纪,但确因工作须要,适当延长退休退职年纪的中级专家(指享受国家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退休退职期间的薪资、薪金所得,视同退职薪资、离休薪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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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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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新政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

独生子女补助、托儿补贴费 #

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助、托儿补贴费,按规定标准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外的,超过规定标准领取的部份应划归薪资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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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地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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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补助、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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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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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餐补贴是指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市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用餐,确实须要在外用餐的,按照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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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名义发给员工的补助、津贴,应该划入当月薪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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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给职工领取的杂费补贴除误餐补贴属于免税外,其他记入薪资、薪金收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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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地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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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贴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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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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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妇女根据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缴个人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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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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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免缴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则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贴费。 #

新政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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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助 #

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细则》(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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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员工依照《工伤保险细则》(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费、外地就医交通吃住费用、工伤复健费用、辅助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细则》(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殡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等。 #

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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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员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部队党员补助、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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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贴、夫妻分居补、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党员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价差补助等属于部队党员的免税项目或则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助、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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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人职业津贴、军队筹建的坚苦地区补贴、专业性补贴、基层士官岗位津贴(营连班长岗位津贴)、伙食疗贴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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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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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党员薪资薪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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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用车、通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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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变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助收入,交纳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交纳部份的公务费用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构成职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新政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新政问题的通知》(地税发〔199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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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业健康保险 #

单位统一组织为职工订购或则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订购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份应该实名记入个人薪资薪资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订购,并自订购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交纳。 #

新政根据: #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新政推广到全省范围施行的通知(财税〔2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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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助、 #

孙辈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补助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市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也可以选择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新政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地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的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让利新政,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注:自今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助免税让利新政,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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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更改后有关让利新政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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