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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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概念,外籍个人在个税法下的身分分为二种:市民个人与非市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其实就属于市民个人了,这些情形极少见,其实判定上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多是外籍个人主动提出就会有所认定。若果没有住所,外籍个人在某一年度内(跨年度的不考虑,只考虑一个年度内的情形),累计居住满183天了,就成为了市民个人,只不过新个税法施行细则对于其应税所得给与了一些免缴的让利,在此不多做讨论。 #
情形一:外籍个人属于非市民个人的情形 #
这些情形下,该外籍个人适用八项补助免税的新政,不能享受到专项附加交纳的项目交纳新政,由于专项附加交纳限于市民个人享受,非市民个人不得享受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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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外籍个人属于市民个人的情形 #
这些情形下,根据财税[2023]164号文件: #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助的新政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符合市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交纳,也可以选择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新政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地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助免税让利新政,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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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今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助、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助免税让利新政,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交纳。 #
理解里面的规定,该外籍个人可以选择扣减专项附加交纳,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先的八项免税让利,专项附加交纳只有三项,八项免税补助多并且标准高,自然外籍个人倾向于会选择原新政,由于这里不能说这三项与原先的相类同的三项不能同时选择,是说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就适用整体的单一选择。并且这个选择是从2023年至2023年结束,今年起,外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交纳新政,这个新政要统一,八项规定中的三项将被此取代,余下的五项,料想在今年起仍将得到延续享受,彼时不再有前面所谓的选择之限了。 #
不过从八项让利补助免税的操作来看,似乎外籍个人存在好多的不合规的操作之处,极有可能被觉得属于应税所得,上海国税曾专门推动过一次外籍个人补助免税的检测,想晓得我们的免税检测指引内容的,可以登入大力税手官网的力税在线模块(有偿)查询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有专门的整理,供你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