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17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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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更改部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份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废止。 #
按照地税国税征管体制变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原辽宁省地税局、吉林省国税局制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除。经过清除,决定对17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份条款进行更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做出更改
将第一条第(一)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一条第(二)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一条第(三)项“只在地税部门收取企业所得税且推行查账征收方法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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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条第(一)项中“通过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 #
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可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
将“本公告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二、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
)做出更改 #
将第一段中“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代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晰如下”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代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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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条第(三)项中“(非市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的)”修改为“(非市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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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做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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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条“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举办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举办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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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条第(一)项“且向主管地税机关承诺才能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存留企业备案”修改为“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才能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存留企业备案”;
将第一条第(三)项“有金税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修改为“有金税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
将第二条“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经过金税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过金税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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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条“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地税机关电子受理存根上标明的接收时间为准”修改为“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存根上标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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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条“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复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种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相关纸质文书”修改为“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复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种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相关纸质文书”;
将第五条“对于地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修改为“对于税务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
将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发觉试点企业侵吞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存留企业备查的”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发觉试点企业侵吞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存留企业备查的”;
将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本企业申明栏”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合网上办税数字证书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做出更改 #
将第一段“吉林地税、吉林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全部使用税务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分认证”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全部使用税务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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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已有金税设备(税控盘、税建仓)的纳税人,可以使用金税设备中的数字证书取代Ukey进行网上办税的身分认证”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已有金税设备(税控盘、税建仓)的纳税人,可以使用金税设备中的数字证书取代Ukey进行网上办税的身分认证”; #
将第四条“税控设备和地税、地税机关领取的Ukey,均可用于地税、地税网上办税。”修改为“税控设备和税务机关领取的Ukey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均可用于税务网上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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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做出更改 #
将第三条中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期限、办理方法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手册”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按照‘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期限、办理方法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手册”。将“同时江苏省地税局和四川省国税局的官方网站上分别设置‘最多跑一次’专栏”修改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设置‘最多跑一次’专栏”;
将第四条“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按照新政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手册内容,并及时在广东省地税局和四川省国税局的官方网站‘最多跑一次’专栏公布”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按照新政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手册内容,并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局的官方网站‘最多跑一次’专栏公布”; #
将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受理机关”栏,统一更改为“税务机关”。“发布机关”栏中除发布机关为“总局”的以外,其余一律更改为“省税务局”;
附件2《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手册》中“事项名称”栏第33行,删掉“(地税)”;将“办理条件”栏中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字样统一更改为“税务机关”;将“受理税务机关”栏,统一更改为“税务机关”。
六、对《关于印发(广东省刺绣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地字〔1999〕240号)做出更改 #
将第四条中的“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缴款书或完税证取代贴花纳税”修改为“可由税务机关出具缴款书或完税证取代贴花纳税”;
将第五条更改为“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纳税账簿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期汇总收取刺绣税并发给汇总缴交许可证。汇总收取刺绣税的账簿,由纳税人按月编号并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凭完税账簿在应税账簿的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协议或提供购销协议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刺绣税”修改为“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协议或提供购销协议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刺绣税”;
将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更改为“各市、州税务局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列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协议的核定比列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各县、州税务局可参照以上两个行业核定的比列,自行确定”; #
第八条中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时常进行刺绣税纳税检测”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时常进行刺绣税纳税检测”; #
将第十条中的“凡代售刺绣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修改为“凡代售刺绣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
将第十二条更改为“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将第十三条的更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七、对《关于残障孤寡人员和遗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国税个所字[2000]171号 #
)做出更改 #
将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中,封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县(市、区)国税机关初审意见”栏更改为“县(市、区)税务机关初审意见”,“市、州国税机关初审意见”改为“市、州税务机关初审意见”,“省国税局审批意见”栏更改为“省税务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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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附件“填表说明”第2点中“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县(市、区)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改为“市(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改为“省税务局”。 #
八、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3〕61号)做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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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六条第一款更改为“各地可依照本地实际确定转租房子房租幅度。其幅度由各省州、县税务机关在实地测算、权衡论证、征求房产、土地、物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批准施行,同时报省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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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六条第三款更改为“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上述诱因,在房租幅度内具体核定每位转租房子的房租标准”;
将第十二条更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州税务局可依照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施行办法”。 #
九、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刺绣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51号)做出更改 #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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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刺绣税的办法”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刺绣税的办法”; #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对因特殊情况须要重新认定核定比列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省州地方税务局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列上下浮动20%执行”修改为“对因特殊情况须要重新认定核定比列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省州税务局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列上下浮动20%执行”。 #
十、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占用税税费免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吉国税发[200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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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更改 #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免除申恶报由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受理”修改为“耕地占用税、契税免除申恶报由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受理”;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向上级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报告”修改为“并向上级税务征收管理机关报告”。 #
十一、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出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85号)做出更改
将“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子原值账簿,致使国税机关不能正确估算纳税人房子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施行核定收税”修改为“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子原值账簿,致使税务机关不能正确估算纳税人房子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施行核定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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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铁物流账簿刺绣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6〕117号)做出更改 #
将第一条第1点和第二条中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
十三、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变革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