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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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试点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变革的意见》要求,加强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举办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广东省的部份纳税人中举办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纳税人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收据的受票方范围为全省。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湖南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收据。按照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收据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省,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山东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出具的收据。 #
根据有关规定,不使用网路办税或不具备网路条件的纳税人暂不列入试点范围。据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列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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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收据风险; #
(三)经税收大数据剖析发觉重大涉税风险。 #
电子收据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入: #
:10812/ #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收据相同。 #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收据相同;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收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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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号码、开票日期、购卖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机型、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产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小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竞购、光伏竞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收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款式,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收据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款式见附件1。 #
四、吉林省数电票的收据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阴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出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次序编码等信息。 #
五、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支持出具增值税纸质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收据(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
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收据密码区不再展示收据密文,改为展示电子收据服务平台赋于的20位收据号码及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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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金税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收据,无需进行收据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收据票种核定和收据领用。 #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推行出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
出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收据出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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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收据管理系统出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收据(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共用同一个出具金额总额度。 #
(二)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诱因,确定初始出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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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调整是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每月手动对试点纳税人出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出具收据金额首次达到出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列时,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手动为其临时降低一次出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出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初审未发觉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出具金额总额度。 #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收据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出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出具收据。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收据服务平台中可以根据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出具收据。 #
八、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手动归集收据数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供试点纳税人进行收据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新政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手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电邮、二维码等方法自行交付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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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使用收据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收据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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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收据”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收据”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该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收据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账簿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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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账簿进行用途确认,估算用于抵扣的销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交纳农产品销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估算加计交纳农产品销项税额。 #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标记收据进帐标示。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进帐归档的,根据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须要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出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收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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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进帐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收据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出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收据,无需受票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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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进帐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根据《确认单》开具红字收据。 #
受票方已将收据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该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出具的红字收据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帐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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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收据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收据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卖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卖方可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收据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https://inv-veri..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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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子收据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出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出具上述收据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
相关收据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收据管理系统出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含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增值税普通收据(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以及通过增值税收据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列车收据出具模块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包括纸质收据、电子收据)。 #
十七、纳税人应该根据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测。税务机关依法强化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严打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规犯罪行为。 #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今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今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根据本公告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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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字收据信息确认单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2023年3月16日 #
相关剖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举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收据试点工作的公告》的剖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