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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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建行,各市(市)财政局、人民建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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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3]169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现将广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晰如下: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该缴付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富含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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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交费年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交费时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收取,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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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亿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亿元)的收取义务人免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五、除法律法规明晰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让利新政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时限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则撤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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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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