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好玩、好看的事儿,这些资质改革都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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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好玩、好看的事儿
目前,住建部等多个部门陆续发文进行改革的资质如下,这些资质改革都明确了对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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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3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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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今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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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
今年03月1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
今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今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今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今年8月25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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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7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今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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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3日造价师转注册注册初审机构,交通部发布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与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两点:桥隧专项资质不取消,继续保留;桥隧专项资质由省质监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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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资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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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资质。 #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
申请与许可 #
2 #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水运工程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甲级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乙级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行政许可可采用技术评审、承诺制两种方式。 #
证书有效期和延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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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九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延续审批的,许可机关可对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批准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资质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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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
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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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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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含采用承诺制开展行政许可的)在资质申请、延续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主管部门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受理该机构的检测资质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撤销其检测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文链接: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今年第12号)》,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压减和下放部分资质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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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 #
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 #
适当调整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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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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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 #
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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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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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
此外,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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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 #
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 #
优化政务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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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 #
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 #
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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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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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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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则,对违反承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删除定期检验制度,改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增加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将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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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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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6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原来的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
2、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都不再要求专职会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 #
一级资质人员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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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与原四级资质(删除)人员数量相同: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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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明确: #
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 #
今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
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 #
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半年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 #
今年2月25日造价师转注册注册初审机构,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来看,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变化非常大:
特级资质转变为综合资质; #
施工总包一级资质转变为总包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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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包二级、三级转变为总包乙级;
专业承包一级转变为专业承包甲级; #
专业承包二级、三级转变为专业承包乙级。
建造师 #
此前网传建造师人数将会大大减少,目前来看,建造师变化不是特别大,值得注意的点是: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原来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 #
有业绩的建造师需求量会更大,进一步打击了没有真材实料的“挂证”建造师,有良好业绩的建造师含金量将大涨。 #
综合资质需要的一级建造师人数和原来一样(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施工总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改成了甲级需要10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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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其中古建筑2人、公路5人、铁路电务和港口与航道4人、核工程6人),改成了甲级需要5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需要3个建造师。
根据建市[2022]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其他变化 #
取消了对职称人员和技工人员的要求; #
总包和专包甲级资质都增加了近三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的要求。 #
工程业绩 #
1、部分类别工程业绩要求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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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变为“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铁路总包甲级由原来的“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变为“近 10 年承担过 6 类中的 4 类工程”。 #
2、资质延续需要满足的工程业绩: #
年龄和社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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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人员的年龄和社保要求,阻止“挂证: #
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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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取消丙级资质,乙级资质人员数量要求降低,与原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 #
压减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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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发〔2022〕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
由原来5个资质类别整合为3个资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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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
调整资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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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 #
修订后的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 #
乙级资质人员条件: #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减少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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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区分资质证书正副本,统一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证载内容,上述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减轻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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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今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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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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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
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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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
八、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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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
《办法》新增并明确了对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造价工程师人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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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今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今年11月9日起施行。
1、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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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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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
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
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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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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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 #
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
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十、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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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 #
取消测绘资质对注册测绘师的要求,与职称挂钩。 #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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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资质对人员的要求:(点击看大图) #
来源: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司法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