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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有价证券几个法律问题谈些粗浅

2023-01-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妙’心孟下公君,法律’心·?’二’’’’·“’”’“?““?“卜二“?,??“??叫’“””?“伽”“,’?““卜?。略论我国有价证券几个法律问题赵一平。??,?,??‘??,??,??”?,?“?”??,“??”?“?“二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股票债券和票据等大量有价证券应运而生。加强对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调整,既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法制的重要任务。本文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有价证券几个法律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我国有价证券’的大量涌现和种类的日趋增多不是偶然的,而是金融体制改革和资金横向流通的必然产物。长期以来,由于不重视商品经济规律,实行单调一统的资金供应和管理体制,资金横向流通渠道受阻。经济体制改革后,商品经济日益发达,横向经济联合深人发展,客观上要求资金横向流通,这就需要有多种融资工具,需要借助于资金市场。近年来,我国实行,间接金融为主和直接金融为辅的融资方针,开拓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渠道,资金市场油初具规模·,,融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活跃非常。各地不仅出现了众多的股票和各种债券,而且相继开展了票据贴现、再贴现等金融业务。如,到年底,浙江省的股票和债券总额达亿元到!年月中旬,上海、武汉、重庆工商银行共办理承兑贴现,笔,金额达亿元。 #

上述表明,我国横向资金融通突破了传统格局,呈现出证券化趋势,融资采取有价证券形式,且手段多样化。活跃在我国资金市场上,既有银行,又有各种金融机构,还有企业和个人。各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以股票、债券和票据等有价证券进行融资活动,引导资金流向和投资方向,满足不同资金需求,提高生产者资金乃至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面对这一事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应作出他反映,即应反映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可从三方面看一我国有价证券的祛律需求的现实性。有价证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完全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通过股权、债权和请求权的证券化,促进经济嘶叨的改沐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价证券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过发行股票,可以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礴向经济联合,调动企业、职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其次,通过发行各种债券,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解决国家和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满足经济建设豁要。再次,运用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调剂资金的暂时不足,加快商品和资金流通速度,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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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采用各种有价证券,有利于吸收外国投资,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价证券既然有如此重要作用,客观上会产生法律要求,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有助于它的确立和普遍推行。“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二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的必然性。我们不能不清醒地看到,有价证券是一种流通证券,可进行买卖和抵押。因此,往往容易被用来进行投机,牟取非法所得。在资本主义社会,证券投机商就是利用这一特点,进行买空卖空活动的。当然,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不能归咎于有价证券本身。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绝对不允许利用证券进行非法投机居动,扰乱资金市场。目前我国虽无此类消极现象,但应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措施,就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和调整,制止和惩罚非法的证券投机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三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的迫切性。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许多问题亚需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其“,经过一个阶段的实践,已经形成并为人们共同遵守的有关有价证券的行为准则,应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在我国,有价证券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实践中作法不尽相同,分类不很严格。 #

这无疑有碍于统一的资金市场机制的形成和运转。为此,必须加强立法,使有价证券统一化和规范化。其三,不同有价证券反映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债券反映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关系,股票反映特殊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权利义务内容迥然有异,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手段也有区别。因此,应严格区别法律意义上的有价证券种类,确定其法律性质,以适应各种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历来为各国立法者所重视。当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在民法、瓜商法或其他单行法规中作出种种规定,反映了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虽然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根本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一致,但有价证券的法律化却是共同规律。在我国,随着资金市场和有价证券的出现,也应逐步健全和完善有价证券立法,将其纳人经济法制轨道。《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目前我国有关有价证券立法相当薄弱,各地虽有若干规定,如,股票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但就全国范围讲,尚无有价证券基本法规,亦无公司法。这就说明,我国现有的经济法规不能满足有价证券的法律需求。因此,深刻认识有价证券立法的重要意义,制定有关法规,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有价证券的健康顺利发展,应作为一项十分迫切和重要的任务,提到我们议事日程上来。 #

二、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少任何事物总具有自己的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事物。有价证券是与财产权利紧密相联,丫具有流通能力的要式证明。它具备一定的法律特征。分析之,有益于正确把握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石一有价证券是权利和证券的合二为一。有价证券记载着权利人的财产权内容,与财产权利不可分离。股票表示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可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如,取得法定股息债券表示持有债券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支付债息票据表示占有票据债权人可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据所载的金额。我国有价证券具备这一法律特征,持有证券人依有价证券所载内容行使权利。二有价证券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以持证券为前提。证券持有人通常须提示证券方能主张权利,否则,不能主张。三有价证券具有法律上赋予的流通能力。有价证券流通须依法律允许的程序和手续进行,以法定的提示和交付为条件。如,记名股票和债券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将受让人姓名记载子证券上,否则,受让人不能获得证券所载的权利。、从我国情况看,证券流通可按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上海经济区工商银行系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得流通转让。 #

”关于股票流通,出让人和买受人不得私自买卖,应委托银行买卖,履行法定手续。目前,我国有价证券流通能力日益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了《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凡是认定可以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均可在批堆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可以预料,待我国证券市场完全形成,有价证券这一法律特征将更加显著。四有价证券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制作,载明法律要求的事项,否则无效。法律作此规定是有必要的。证券持有人和受让人只要按证券上的记载,就可知道权利的内容人民币能否认定为有价证券,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股票票面应记载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印章、注册登记年月、股数及每股金额、发行年月、编号等。又如,《上海经济区工商银行系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票由各省、市银行按统一格式印制、发售。”可见,在我国,有价证券这一法律特征是很明显的。三、有价证券的法律调整改革需要立法,有价证券需要法律调整。对此,人们坚信无疑。然而,目前我国有价证券法律调整还不完善,立法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笔者以为,将有价证券纳入经济法制轨道,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应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沐一有步骤、有规划地配套立法,对有价证券进行全面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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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立法涉及面“。各国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差异很大。英国有关公司股票和债券一起由公司法来调整,没有专门的证券法,也没有证券交易所法,证券交易管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票据的法律调整,专门制定了单行法规。法国有关证券的法律调整人民币能否认定为有价证券,主要有,年证券投资公司法、年法国公司法和年关于设立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一号法令。有关票据的法律规定,列人商法典中。美国商业证券在统一商法典中加以规定。瑞士将票据法编人债务法典。由此可见,在国外,有价证券主要是由民法、商法和单行法规进行法律调整的。在我国,有价证券虽反映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但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反映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民法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有价证券。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看,民事法律行为可适用于票据行为、证券买卖行为民事代理可适用于有价证券买卖代理抵押可适用于证券抵押,等等。我国目前尚无商法典。关于有价证券单行法规,只有若干地方性法规。总的来看,我国有价证券法律调整的依据主要就是这些。显而易派见,这是不行的。’为此,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安排,配套立法。首先,应坚持中央和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立法不能一刀切。 #

国家可就一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地方要求的法规和办法。这有利于有价证券法律调整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其次,应坚持普通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是普通法,有价证券单行法规则是特别法。我国目前制定商法条件还不具备,宜采用民法和有价证券单行法规两个层次的法律调整体系。具体来说,以民法为基础,同时制定若干单行法规,这主要有,公司法、股票和债券法、票据法、证券交易管理法,等等。两个层次的法律调整互相补充,共同施行。民法不可能对所有具体问题都作出规定,这不必要,也不科学。具体内容可在有价证券单行法规中规定。只有这样,有价证券法律调整才能既稳定,又灵活,既原则,又具体。斗应当指出,在对有价证券进行法律调整时,特别法效力优于普通法,有价证券单行法规优于民法适用‘。只有在有价证券单行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民法。此外,公司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章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用性应优于特别法和普通法。二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就有价证券一些基本问题,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价证券在国民经济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情况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有价证券法律调整应具备这样一些主要内容关于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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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依当事人地位不同,可分为,有价证券发行人、有价证券持有人、有价证券买卖人、有价证券经纪人、有价证券管理人等。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律应明确规定,如,发行国库券者必须是政府,发行股票者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买卖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商业汇票使用者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等等。关于有价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指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瓦主要有,股票、债券和票据等。对这几种客体,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其种类,如,股票有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优先股和普通股,债券有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等。此外,应规定何种有价证券可以上市流通,允许溢价。关于有价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指有价证券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股票所有人依法可享有取得股息和红利,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同时须承担风险责任,以其出资额负财产有限责任,债券权利人依法可在债券到期时,取回本金和取得债息,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责任,等等。关于有价证券市场机制。有价证券具有法定流通能力,依其种类和运动形式不同,市场抓制略有区别。 #

法律应分别进行调整。其一,我国证券一级市场基本形成,且发展迅猛。二级市场略有端倪,如,上海市规定凡认定可以转让的股票和债券可进行柜台交易。对此,法律应胡确规定,股票、债券发行和流通的原则、规则和条件,将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纳人从律调整范围。其二,我国提倡商业信用票据化,推广支票结算和使用承兑汇票。因此,法律上应对票据行为、要件、背书、流通,以及贴现、再贴现、利率等作出明确规定。井三,从发展趋势看证券交易所建立势在必行,只是时间问题。跨省市的资金横向融通,彩资金市场的形成,客观上要求地方法规趋向统一,实行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因此,应考虑制定全国性的股票、债券和票据法律规范。关于违反有价证券法律规范的责任。完整的法律机制,应包括法律责任,否则,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无法体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规定违反有价证券法律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行有价证券法律调整的重要环节。如,发行股票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价证券不得私自买卖,否则,既得不到法律保护,也要负一定责任超过规定发放股息、红利、债息,其超发部分必须如数追回,上缴国库,等等。有关有价证券法律调整的内容很多,限于篇幅,只得择其要者略加说明。注《马恩全集》第卷,第页《马恩选集》第卷,第页作者工作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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