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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08-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北京市财政局,各计划单列市国资委,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推动注册财会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30号)有关要求,加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法》等,我们制订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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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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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行为,促使注册财会师行业公正竞争,促使提高审计品质,维护利益相关方和财会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会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新上市公司。本方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方法所称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期货交易所新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控股新上市公司必须同时符合本方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新上市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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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遴选财会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任命财会师事务所对财务财会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请财会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财会报告审计此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方法执行。 #

第四条国有企业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必须由监事会审计执委会(或则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则监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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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则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则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

按照工作还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

第五条新上市公司录用或开除财会师事务所,必须由审计执委会审议同意后,递交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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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必须选用竞争性磋商、公开投标、邀请投标以及其他才能充分了解财会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遴选方法,保障遴选工作公正、公正进行。 #

选用竞争性磋商、公开投标、邀请投标等公开遴选方法的,必须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公布遴选文件,遴选文件必须包含遴选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必须依法确定遴选文件公布后财会师事务所递交招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财会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遴选信息、准备招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则厌恶潜在拟招聘财会师事务所,不得为某些财会师事务所量身订制遴选条件。遴选结果必须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拟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和审计成本。 #

第七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必须明晰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财会师事务所的招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给予记录并保存。 #

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起码应该包括审计成本价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搭载、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当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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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必须对每位有效的招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品质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40%,审计成本价格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15%。 #

第八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财会师事务所的品质管理水平时,必须重点评价品质管理体制及推行状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品质初审、项目品质检测、质量管理缺陷辨识与整改等方面的新政与程序。 #

第九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财会师事务所审计成本价格时,必须将满足遴选文件要求的所有财会师事务所审计成本价格的平均值作为选调基准价,根据下述公式估算审计成本价格得分: #

审计成本价格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成本价格∣/遴选基准价)×审计成本价格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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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必须在遴选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根据及合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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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任命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财会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诱因合理调整审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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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成本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的,新上市公司必须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成本的总额、定价原则、变化状况和变化成因,国有企业必须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有关状况说明。 #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任命同一财会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少于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还要拟继续录用同一财会师事务所超出8年的,必须综合考虑财会师事务所前期审计品质、股东评价、监管部委意见等状况,在履行法人整治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录用期限,但连聘任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累计实际承当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后来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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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因为工作变动,在不同财会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限应该合并估算。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拆分新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拆分新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限应该合并估算。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在公司新上市前后审计服务期限应该合并估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承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则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新上市审计业务的,新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时限不得少于三年。 #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或则年度报告中披露财会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的服务期限、审计成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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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按要求披露对财会师事务所履职状况评估报告和审计执委会对财会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状况报告,牵涉变更财会师事务所的,还必须披露前任财会师事务所状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财会师事务所的成因、与前后任财会师事务所的勾通状况等。国有企业必须依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申报有关状况说明。 #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财会师事务所的,必须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遴选工作。 #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执委会负责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举行状况。审计执委会必须着力履行下述职责: #

(一)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制订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的新政、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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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遴选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详细评分标准,监督遴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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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及审计成本的建议,递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财会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起码每年)向监事会递交对受聘财会师事务所的履职状况评估报告及审计执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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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监事会授权的有关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执委会应该对下述情形保持高度慎重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示前变更财会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变更财会师事务所,或则同一年度多次变更财会师事务所; #

(二)拟任命的财会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品质被多次行政罚款或则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结案调查; #

(三)拟任命原审计团队转到其他财会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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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任期稽核计成本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则遴选的成交价急剧高于基准价; #

(五)财会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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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财会师事务所对遴选、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必须妥善归档保存,不得编造、变造、隐匿或则收缴。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为遴选结束之日起起码10年。 #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财会师事务所必须增加信息安全意识,严苛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委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着力肩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招录时要强化对财会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初审,在遴选协议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晰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财会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增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严防信息泄漏风险。财会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协议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

第十九条财政部委负责对财会师事务所参与招聘有关行为施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负责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行为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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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委可以对遵守本方法规定的财会师事务所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监管交谈、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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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遵守本方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遴选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举措。 #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遵守本方法规定的新上市公司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监管交谈、出具警示函等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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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国有金融企业遴选财会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委托财会师事务所审计投标规范》(会计〔2006〕2号)、《关于财会师事务所承当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告》(会计〔2011〕24号)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

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财会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则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方法推行之日起五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

财政部财会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财会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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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司2023年5月4日 #

据悉,财政部财会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财会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会计〔2023〕4号,以下简称《选聘方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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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起草《选聘方法》的背景是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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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审计品质危及公众利益。企业通过规范的步骤、科学的评价,遴选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品质高的财会师事务所,有促使保证审计报告的品质。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机制不健全、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阻碍审计品质的提升。一是财会师事务所遴选步骤亟需规范。部份企业遴选财会师事务所时,未明晰详细评分标准。二是恶性竞争现象仍有发生。某些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简略把底价作为选调的首要条件,某些财会师事务因而远高于项目费用为代价承接业务,导致恶性竞争,引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品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新政有待完善健全。各种央企做法不一,执行尺度不一,亟待产生统一规范的轮换机制,实现轮换期限和审计费用、审计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四是审计执委会责任有待逐步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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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推动注册财会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明晰要求加强以品质为导向的财会师事务所遴选制度建设。为落实上述要求2023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保护财会师事务所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行为,促使公正竞争2023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促使提高审计品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起草印发了《选聘方法》。 #

问:《选聘方法》起草公布经历了这些过程? #

答:2023年7月国办发30号文印发后,我们即启动了《选聘方法》的起草工作,举办了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会同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制定了《选聘方法》讨论稿,在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学者专题座谈基础上,产生了征询意见稿。 #

今年4月2日,我们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征询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面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65份,总计反馈意见319条。反馈意见总体觉得,《选聘方法》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指导性强、可操作性高,有助于推动构建以品质为导向的财会师事务所遴选制度,有助于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招录财会师事务所行为,促使注册财会师行业的公正竞争,提高审计品质。同时,部份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详细的更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座谈、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对征询意见稿作了逐步更改建立。 #

问:《选聘方法》的主要内容是何种? #

答:《选聘方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主要包括制订根据、适用的企业范围、适用的遴选事项等。二是遴选重点步骤规范,对选调决策机构、选聘模式、公开遴选的重点环节、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成本的分值权重、具体评分标准、最高限价、审计成本浮动等事项进行规定。三是财会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财会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测。五是附则。 #

从详细内容看,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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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遏止恶性竞争,突出品质导向。《选聘方法》规定,品质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40%,审计成本价格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15%。要求将所有财会师事务所的价格平均值作为选调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成本价格得分公式。评价要素起码应该包括审计成本价格、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搭载、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当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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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要求。《选聘方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新上市公司)连续录用同一财会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少于8年,确有须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少于10年,后来须举行轮换。为做好平缓过渡,《选聘方法》规定了衔接模式,假如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方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三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财会师,《选聘方法》规定了不怜悯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机制。 #

三是推动公正竞争。依据《注册财会师法》等法律规定,财会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种财会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方法》指标公开、规则明晰,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会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晰要求企业在遴选财会师事务所过程中,必须保障遴选工作公正、公正进行。企业选用公开遴选方法的,必须公开遴选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打算招聘时间,公示遴选结果。明晰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则厌恶潜在拟招聘财会师事务所,不得为某些财会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遴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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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压实审计执委会责任。《选聘方法》明确,审计执委会的职责包括:制订遴选财会师事务所的新政、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机制,提议启动遴选工作、审议遴选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详细评分标准、监督遴选过程、提出拟任命财会师事务所和审计成本建议,监督及评估财会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监事会递交财会师事务所履职状况报告和审计执委会监督状况报告等。审计执委会应该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或许存在不合理变更财会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财会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成本变动较大、轮换财会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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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做好《选聘方法》的贯彻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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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选聘方法》是落实国办发30号文的重要机制安排,各级财政部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高度注重,逐步提高责任意识,悉心组织,缜密布署,确保《选聘方法》的有效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和指导力度,从企业和财会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做好轮训,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逐步探求遴选财会师事务所详细指引,指导企业规范遴选。二是加强监督检测力度,着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规定的企业和财会师事务所要依法严厉处理。三是各级财政部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勾通协调,健全建立工作模式,紧密协作,产生合力,认真做好贯彻推行《选聘方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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