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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经信息不错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7-0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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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

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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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计量〔202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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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强化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逐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使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注册计量师资格机制基础上,制定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市场监管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023年10月15日 #

(此件公开公布)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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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减少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保障全省量值传递的确切牢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机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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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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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体制,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委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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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还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 #

第四条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

一级注册计量师英语译为Level1,二级注册计量师英语译为Leve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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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场监管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对该机制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管。 #

第二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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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第七条市场监管总署负责制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监考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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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组织推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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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出席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台湾、澳门、台湾市民和英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

(一)取得农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学院本科文凭,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

(二)取得农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

(三)取得农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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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农学或工学门类专业本科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

(五)取得农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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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文凭、学位的人员,其工作期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期限相应降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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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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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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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颁授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十三条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章注册 #

第十四条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委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推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举行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署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委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者,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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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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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法懂法,遵循职业道德; #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委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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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评合格证明)。 #

第十七条《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时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单据,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的,必须给予撤消,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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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注册审批机构必须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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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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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计量师必须依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举行相应的执业活动。 #

第二十一条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举行计量标准用具和工作计量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示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指导和轮训本专业其他计量技术人员举行量值传递工作。 #

第二十二条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举行计量标准用具的检定和工作计量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示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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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必须具有以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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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熟练利用计量基本知识,进行检测不确定度剖析与评定; #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技术发展前沿状况,具备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和解决本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

(三)熟练把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备完善、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举行量值传递以及出示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才能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举行量值传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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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二级注册计量师必须具有以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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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把握计量基础知识,具备正确使用和叙述检测不确定度的能力; #

(二)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熟练把握本领域计量技术法规,具备完善、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标准,举行量值传递以及出示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 #

第二十五条因注册计量师出示的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国家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给用户导致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第二十六条注册计量师必须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

第五章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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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注册计量师享有下述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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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呼; #

(二)在注册的工作单位和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

(三)出席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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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荣获相应的劳动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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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相关计量技术工作文件上签字; #

(六)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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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注册计量师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奉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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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精确、真实、完整,并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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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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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安装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根据安装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机制有关要求,认定其具有助理安装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报送高中级职称的条件。 #

第三十条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详细方法,由市场监管总署另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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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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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人事部、原质检总署印发的《注册计量师机制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评认定方法》(国人部发〔2006〕40号)同时废止。依照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署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当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市场监管总署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当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监考等详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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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二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剖析》3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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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剖析》2个课目。 #

第四条出席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出席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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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出席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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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已取得安装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出席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出席《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剖析》科目考试。免试课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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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各级品质技术监督部委颁授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出席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剖析》科目,只出席《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免试课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六条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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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会考定点中学#

第八条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轮训。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九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从考试试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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