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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检员资格考复习重要知识点:第七章

2010-05-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检验检疫证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是出入境货物通关重要凭证;

(2)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3)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

(4)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5)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6)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7)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政证件。

2、检务部门签发证单出境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入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以验讫日期为签发日期。

3、《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适用于对出入境运输工具的熏蒸和消毒。

4、格式4-1《动物卫生证书》和格式9-4动物检疫证书》适用于活动物的出入境。

5、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

(l)一般货物为60天;

(2)鲜活类货物14天;

(3) 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6、在证单签发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经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遗失证单的,必须在《国门时报》登报申明作废,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经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7、品名、数量/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得更改。

8、对于已签发证单的出境货物,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必须重新报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出境货物应重新报检。对于出境的货物已申请复检一次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不可再申请复检,应重新报检。

9、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中文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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