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覃珍珍老师辅导讲义第18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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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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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
未获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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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三)注册条件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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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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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
(3)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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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014000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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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
(6)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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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
(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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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
(3)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4)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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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
(8)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9)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四)评审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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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境外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五)后续管理 #
1、有效期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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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的注册项目(法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
2、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做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决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违反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的; #
(2)出现本节中关于不予受理注册所列情况的(本节一、(三)3中所列内容);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的;
(4)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
(5)企业注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按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的;#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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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
(7)违反其他规定的。 #
3、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境外企业获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
(1)对注册企业出口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2)检查注册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
(3)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情况及时反馈给注册企业; #
(4)对经查实注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的建议; #
(5)监督注册企业退运不合格货物。
二、进境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 #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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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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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的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4)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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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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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
3、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
(1)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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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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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积极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四)评审与批准 #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
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部分。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
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五)后续管理 #
1、有效期: #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
2、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1)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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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
(3)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
(4)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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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
(1)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2)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3)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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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0掏箱检验:#p#分页标题#e#
(1)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中所列情况的;
(2)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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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5、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
(1)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和二、(五)4.所列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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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
(3)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
(4)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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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6、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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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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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棉花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 #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一)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合法的经营企业; #
2.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
3.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
4.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
(二)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
四、审核和批准 #
1、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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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加工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测能力、包装及仓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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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4.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五、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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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有效期内供货企业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
六、到货检验 #
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
第三节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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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
二、实施机关 #
(一)国家圃或专业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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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
(二)地方圃 #
受理及审核机构均为直属检验检疫局。 #
三、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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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的防疫隔离设施和条件;#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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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开展相应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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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
4、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和卫生条件。 #
四、申请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 #
4、审核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5、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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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6月14日公布了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 #
一、适用范围 #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监管。 #
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
二、主管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三、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1、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比准后实施。
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
(1)企业信用情况 #
(2)企业生产条件
(3)企业检测能力 #
(4)企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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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
(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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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四、企业分类 #
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1)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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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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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
(4)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2、综合评定 #
(1)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
(2)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
(3)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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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风险分级 #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
2、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p#分页标题#e# #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
(1)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六、检验监管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1、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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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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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
4、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
5、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七、各类企业的检验监管方式(重点) #
1、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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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
(2)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
2、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
(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
(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
3、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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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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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
4、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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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
6.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
(1)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
(2)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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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
八、对分类企业的管理
1、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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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
(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
(3)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
(4)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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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6)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
(7)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
4、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5、检验检疫机构对分类企业建立分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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