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关员考试复习第四章讲义提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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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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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
(原文): #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
★解释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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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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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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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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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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