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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关员考试复习第四章讲义提炼(3)

2011-06-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报关员考试复习第四章讲义提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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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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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

(原文): #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

★解释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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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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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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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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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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