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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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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含义
  加工增值为课税对象
  2、征纳
  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其他环节由税务机关代征。低于50元的免征。
  3、征收范围和税率
  基本税率17%;适用13%增值税率的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计算公式:
  增值税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
  1、含义
  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
  2、征纳
  采用价内税(含消费税本身的税额),起征点为50元。
  3、征收范围
  白酒征收复合消费税,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费 + 1元/千克的单位税额计征从量税。
  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进口环节不征。报关手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其他口岸不得办理。钻石加工贸易仍在海关报关。
  4、计算公式
  (1)从价征收:以组成价格为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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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征收
  应纳税额 = 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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