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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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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