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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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