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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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